以案说法 | 保洁人员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政务   2024-11-24 12:36   云南  

保洁人员在地下车库提供保洁服务时造成车辆受损,保洁人员、保洁公司、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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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许某停放在地下车库个人车位内的摩托车,被保洁人员刘某工作中推行的电动三轮车碰倒摔坏。刘某所属的A保洁公司受B物业管理公司雇佣,为许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后许某将刘某、A保洁公司、B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以及替代性交通费用等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

兰陵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许某车辆受损系A保洁公司员工刘某工作时所致,A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许某车辆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车损及车损评估费用等。因此,法院判决A保洁公司赔偿许某摩托车车损14094元、评估费1600元,共计15694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对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作为非行为人,其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但仍应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尽到选任、用人的相当注意义务而免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提高技术及管理水平,也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法律规定在工作人员存在一般过失时,用人单位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果工作人员故意或者发生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进行追偿。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份子,工作人员应在工作中仔细认真、尽职尽责,避免工作风险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审核 | 罗丽
责编 | 喻敏
编辑 | 赵梦秋  李振宁  何美兰
来源 | 兰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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