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 泸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政务   2024-11-24 12:36   云南  

11月22日,泸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昆明邦爱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涉及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性保健品,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昆明邦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周某。该公司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处罚。然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周某并未吸取教训,再次涉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领域。

2022年10月1日,怒江警方发现邦爱公司周某涉嫌向泸水两家保健品经营商销售有害性保健品。2023年2月27日,警方从邦爱公司查获22种疑似有毒、有害性保健品共计18759粒。经鉴定,这些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中19种被认定为有毒、有害性保健品。经鉴定,邦爱公司及周某通过销售网络,采用低买高卖的方式牟取暴利,销售金额达15138元。

随后,案件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做出了危害他人健康的事情。现在我真的知道错了,非常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我一定改过自新,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庭审现场,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悟。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此类犯罪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在此告诫各食品药品经营者一定要严格审查进货渠道和资质文件,规范经营环节,依法依规存储、加工和销售。”承办法官和秋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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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罗丽
责编 | 喻敏
编辑 | 赵梦秋  李振宁  何美兰
来源 | 泸水市融媒体中心  泸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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