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引纠纷
诉前调解促和谐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案情简介
2023年—2024年期间,被告邹某某因个人消费,通过网络向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申请办理融e借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双方签订了《融e借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64339.67元。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约定向邹某某发放贷款,但邹某某却未能遵循约定还本付息,故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将借款人邹某某诉至泸水市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泸水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能够在诉前化解,既为双方当事人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又能够最大限度缓和矛盾。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派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因该案被告在外地,来回不便,法院及调解委员会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积极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
调解员叶金泉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开展释法析理,一方面积极与被告邹某某进行沟通,从“法、理、情”多方面与被告进行细致讲解和耐心劝导,希望其能积极主动还款;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劝导原告考虑被告目前的情况,希望其能调整还款方案。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邹某某尚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借款15931.99元,款项于202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二、邹某某尚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借款本金余额48592.99元及利息(以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系统为准),款项自2024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至少偿还5000.00元,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为止。
法官提醒
贷款即将到期或者已经到期却暂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切莫心存侥幸心理,这样容易使自己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规避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要与金融机构或者法院及时沟通,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