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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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病重需要签字抢救,因其亲属不在场,通过电话联系获得授权后,在放弃抢救声明上签字。合伙人因病去世,其亲属却把签字人告上法庭,签字人是否构成侵权?一起来看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本案中,宋某发现佟某在住所摔倒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在其病重需要签字抢救时,尽最大可能与其家属联系,在联系不到佟某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下,与佟某其他亲属联系并确定抢救计划,应当认为危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及时的送医及救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之一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如果受害人系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佟某因自身患急性疾病导致死亡,且无证据证明病发是由宋某要求佟某高强度工作导致,因此,宋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