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属合法行为,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基本案情
刘某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2年7月6日,刘某和张某发生冲突,后刘某因受伤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病情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左面部外伤、左耳外伤、腰部外伤、臀部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右手软组织挫裂伤。2022年8月16日,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对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张某对刘某受伤一事未进行赔偿,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371.42元。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