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3
嘉宾: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满志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熊文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岳新府;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谭筱清;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世刚。
内容: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开幕,来自长江沿线的各省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将围绕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进行研讨。11月23日,湖北召开长江大保护法治实践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长江流域司法和行政机关开展长江大保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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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上午,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开幕,来自长江沿线的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将围绕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进行研讨。按照论坛安排,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长江流域司法和行政机关开展长江大保护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满志方先生;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熊文辉先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女士;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岳新府先生;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谭筱清先生;
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世刚先生。
下面,进入新闻发布会第一个环节,请各发布人介绍本地本部门履行职能、开展长江大保护相关工作情况。
按照长江上下游的顺序,首先请青海省检察院满志方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满志方: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青海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长江总水量的25%来自青海。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来到青海,强调要在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更大进展。守护好“三江源头”“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是青海的重大政治使命,是我们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2023年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扛起长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担当,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229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02件,长江青海流域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聚焦源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落实司法保护责任。紧密结合青海实际,出台《关于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常态化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创建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深度谋划做好长江青海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新路径新举措,依法办理涉及长江干支流水污染、水环境治理的各类案件116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68件,诉前整改率达100%。同时,加强长江黄河青海流域文化遗产公益司法保护,部署“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助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助推长江黄河青海流域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果洛格萨尔、玉树康巴藏族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二、聚焦源头生态环境创新履职,强化源头法治担当。探索在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推动实现法律监督从“静态”办案到“能动”履职的转变。通过巡回检察共办理长江黄河流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2件,督促拆除沿岸违建47处、封堵排污口33处,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依托“数字检察”助推长江流域水资源司法保护。全省共构建长江、黄河流域水污染、水资源保护等相关模型12个,通过应用模型立案办理相关案件35件。西宁市大通县院构建的无证违规取水公益诉讼监督模型在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上架,供全国检察机关应用。
三、聚焦源头保护协作配合,推动构建多元共治。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组织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三江源、守护长江黄河青海流域健康安澜等专项活动,集中整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围绕长江青海流域水生态保护、污水处理等重点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7件,清理被污染的长江干支流河道75公里。省检察院与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多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中华水塔”守护人+公共利益代表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高质效服务保障保水养水、治水用水、兴水利水、爱水护水的全链条“中华水塔”守护人体系建设,合力构建人水相亲、和谐共生的水生态保护格局。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殷切嘱托,更加积极主动融入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持续推动长江司法保护理论与实践创新,合力解决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确保“一江碧水向东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满志方先生。下面,请重庆市法院岳新府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岳新府: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重庆是上江上游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近年来,重庆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紧跟习总书记的思想步伐,不断强化政治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司法促推美丽重庆建设专题调研;出台《关于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全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重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制定实施《重庆环境资源法庭五年发展规划》,有效落实新时代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标准、新要求。
二是聚焦审判主责主业,展现“上游担当”。成立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形成了“1+1+6”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先后出台《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将污染环境犯罪缓刑适用率严格控制在30%左右。《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我们累计审结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10件,追究刑事责任3319人。经过持续的司法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稳定保持II类状态,74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100%。
三是深化跨域协作,搞好域内协同。高规格举办长江大保护环境治理与司法协作重庆论坛;渝鄂法院联合发布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渝贵川法院共同开展增殖放流,召开跨省域“环境资源保护”专业法官会。与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协同职能部门开展河湖安全保护、非法采砂整治等专项行动。我们还与相关部门持续多年在长江边栽种3万余株中山杉,打造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现已形成250余亩“水中青山”的生态长廊,不仅有效解决“消落带”生态治理难题,还有力推动当地政府打造特色旅游小镇,每年吸引20多万人次打卡参观,成功将“两山”理论转化为生动的生态环境司法实践。
四是锐意开拓进取,主动开展司法创新实践。出台《关于加强古树名木司法保护的意见》,创新实行千年古树司法守护人制度,12位基层法院院长受聘为“千年古树司法守护人”。创新生态修复模式,设立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题船舶式收容救助中心,累计救护长江鲟、胭脂鱼等各类鱼1万余尾,规模化建设人工鱼巢约1.5万平方米。我们还建成了全国首个集环境资源庭审、法治宣传、生态科普、修复监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数字生态法庭,打造出生态司法保护宣传的新阵地。
未来,我们将继续牢记重托、感恩奋进,积极助推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努力交出长江大保护这个时代命题的优异答卷。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岳新府先生。下面,请湖北省法院陈旗女士介绍有关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向大家介绍湖北法院近年来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以及为长江大保护作出的积极贡献。
一、强化责任担当,奋力筑牢长江生态安全司法屏障。湖北法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重要要求,围绕湖北省委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发展布局,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省法院先后出台《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组织编纂并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理解与适用》,连续三年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达成《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为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凝聚法治智慧与力量。
二、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环境司法保障作用。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保护长江母亲河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湖北法院始终坚持聚焦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高质量审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1313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89件,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0余件。7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11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典型案例。省法院环资庭先后荣获“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成绩突出集体”称号,全省法院7名环资审判干警获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成绩突出个人”。
三、健全组织体系,有力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建设。积极探索属地管辖与流域(区域)集中管辖并行的环资审判机构体系,形成省法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体系。全省各级法院先后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17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初步形成“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格局。宜昌花香水岸生态保护司法警示教育基地,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刚刚评选出的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丹江口市法院在库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的经验做法入选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
四、积极延伸职能,扎实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北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立足司法审判积极拓展并延伸司法职能,在推动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机制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上靠前谋划,主动作为。全面加强“上下游、左右岸”跨区域协作协同,先后会同江西、湖南、河南、陕西、重庆等省市法院,搭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环洞庭湖、环丹江口水库、秦岭沿线、三峡生态长廊等多个跨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平台,指导省内三大都市圈、汉江流域、清江流域、环梁子湖水域、环白莲河库区等重点功能区法院建立审判协作机制,努力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体化司法保护。全面开展部门间协作联动,省法院联合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直13个部门,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与省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分别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实施办法,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协商沟通机制,为破解困扰长江治理已久的“九龙治水”困局提供湖北方案。
五、回应群众关切,努力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省法院6次发布环资审判及长江大保护白皮书以及七批共计70个典型案事例为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指引;推出国内首档环境法治纪实谈话节目《向江而行》,引导公众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十堰市郧阳区法院和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分别对位于汉江河畔和长江边的古建筑发布司法保护令,助力长江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此外,湖北法院还结合案件审判工作,强化预研预判预警,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63份,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足迹遍及大江上下,先后六次亲临江河纵横的荆楚大地,并叮嘱要保护好我们的母亲河。长江的保护和发展,是总书记长久的牵挂。接下来,湖北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用环境司法的力量筑起坚不可摧的绿色屏障,为一江清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作出应有的司法贡献。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陈旗女士。下面,请湖南省检察院熊文辉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熊文辉: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2022年以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参与和积极推进长江污染治理,全力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927人,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6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569件、公益诉讼案件1.14万件,18件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我们的主要做法有三点:
一、组织开展了五个专项监督行动。聚焦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所涉湖南突出问题,先后部署开展“一江一湖三山四水”环境资源保护、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长江经济带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治、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矿山治理等五个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推动解决了一批“垃圾山”“黑水河”“污染矿”等突出问题。对于个案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注重以点带面、综合施治。如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临武县某尾矿库环境治理案中,经过调查、磋商、跟进整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使当地政府投入治理资金2400余万元全面整治并健全矿山治理监管体系,入选最高检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
二、探索构建了三项检察办案制度。一是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由3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省内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常德市某矿区生态修复治理问题,省检察院指定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该院通过诉前磋商的方式督促辖区政府投入3.3亿元修复生态,对污染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持续10年的涉矿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二是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制度。推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推行“双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共办理转化案件800余件。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制度。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等行政机关出台《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支持政府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477件,索赔4.6亿元。
三、努力做到了三个“并重”。一是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建立“一案三查”制度,对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从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三个角度进行审查,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蓝山县检察院办理的跨省倾倒危险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请法院判处7人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80万元。二是个案办理与系统治理并重。推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办案模式,以个案为支点推动行业性问题系统治理。汨罗市古培镇滥采盗采高岭土毁林370余亩,检察机关立案后,持续5年跟踪督促有关部门修复林地,危险矿坑变成生态田园。三是横向协同与纵向联动并重。横向加强跨省际、跨流域、跨部门信息互通、资源整合,与湖北等相邻6省建立跨省级区划管辖协作机制,与省生态环境厅等15个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纵向强化上下一体,通过领办、提办、督办、交办等方式推进重大案件办理。针对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问题,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组建工作专班,一体推进打击刑事犯罪、监督行政违法、维护公共利益,为矿业污染综合治理提供法治样本。该案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在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上专题展出。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与兄弟省市检察机关协作,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更高质量的检察服务。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熊文辉先生。下面,请南京海事法院谭筱清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谭筱清: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江苏境内长江蜿蜒432.5公里,是拥有长江岸线最长的省份。近年来,南京海事法院充分发挥专门审判职能,受理涉江案件3206件,积极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南京海事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做法经验被最高法院简报刊发并在全国推广。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服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依法维护长江生态环境安全。在处理“江东货588”轮等沉船执行案件中,与南京海事局迅速成立联合工作专班,促使沉于江豚保护区的船舶被及时打捞出水。在一起发生在长江流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中,支持清污单位依法追偿清污费,全力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妥善化解危化品船舶扣押风险。建立扣押船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中国香港籍危化品船“高诚5”轮诉前扣押案,制定“两步走”移泊方案,最大限度排除被扣押船舶船载危险品对长江水域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保障长江岸线生态修复。依法受理涉长江岸线整治、长江岸线生态修复工程等49案件,妥善处理涉长江澄通河段铁黄沙整治工程项目的航道疏浚纠纷,保障生态修复工程安全顺利实施。
二、坚持法治思维、综合治理,努力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服务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依法受理涉沉船打捞、长江流域航道升级改造等案件213件,妥善审理38起涉长江“三无”船舶海事行政诉讼案件。靠前保障长江水上过驳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助力长江江苏段存在近40年的水上过驳作业被全面取缔。助推沿江港航产业转型升级。依法受理涉港口作业、码头建造等案件391件以及涉船舶买卖、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等案件848件,高效审结涉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帮助企业盘活资金、成功重整。主动融入涉江治理。深入辖区重点港口、造船企业走访调研,编发法律风险提示手册2000余份,向11家港航船舶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依托长江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开展水上交通巡航调研,助力提升内河物流枢纽运转能级。
三、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协调,有效形成长江大保护整体合力。强化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等10家行政机关深化“1+10”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战略协作机制,发布联动保障“水运江苏”建设15条举措,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等分局开展警务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化解喀麦隆籍“新猎户座”轮诉前扣押案。强化涉江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在沿江地区分设10个“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打造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和矛盾化解的前端阵地,获中国特色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强化长江保护法治氛围营造。联合发布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九项工作举措和十大典型案例,承办长江大保护司法改革论坛,成立“船员权益保护志愿者工作站”,主动向船员普及《长江保护法》,营造长江大保护浓厚氛围。
下一步,南京海事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专门法院审判职能,创新长江司法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加大统筹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各方力量,为共抓长江大保护贡献更多力量。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谭筱清先生。下面,请长江海事局李世刚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世刚: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长江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的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在西起四川、东至上海的长江全线履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这是海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长江海事局全力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努力推动长江经济带减污降碳扩绿增长。重点做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促进立法,严格执法。
全力宣贯实施《长江保护法》,制定了禁止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物应急处置、船舶使用岸电等配套制度。参与起草和推动出台《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九江市船舶污染物管理办法》;牵头起草《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实现重庆市干流和支流全覆盖,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积极参与《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这是重庆和湖北两省(市)首次协同立法,开启了船舶防污染区域立法新篇章。
持续“重拳”治污,对船舶涉污违法行为高压严打。今年以来,共实施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8.7万艘次,燃油质量检测6900余艘次,船舶岸电检查2.9万艘次,查处船舶非法排污、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燃油超标等违法行为155起,督促整改船舶防污文书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700余起。强化防污染信用管理,实施船舶涉污“黑白灰名单”信用监管制度,获评首届全国数字化监管典型案例。研发推广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全过程智慧监管信息系统、船舶危险品洗舱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利用“大数据”精准强化船舶防污染监管。
二是减排放,增动能。
水污染防治方面,创新推行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转岸处置”的“零排放”治理模式,累计完成船舶污水外排管路电子防伪铅封3.4万艘。推动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辖区港口配备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3600处,流动接收船183艘,实现“船-港-城”一体化治理污染的新格局。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相关管理要求,督促船舶使用达标燃油,控制船舶尾气排放。全力推进交通强国建设“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创新发展试点项目”,坚持“应建必建”“应接必接”“应用必用”,加快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改造升级。截至今年10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累计完成1.7万艘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安装岸电设施泊位1万余个,覆盖率94%;今年以来船舶靠港使用岸电1.6亿度,同比增长58%。
增强绿色发展动能方面,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出台实施电池动力船舶操作和检查指南,支持辖区66艘LNG、纯电动、氢能源等绿色能源动力船舶安全发展。在宜昌成立长江首家“新能源新技术船舶工作室”,联合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航运公司共同推动新能源新技术船舶安全发展。
三是一体化治理,干支流联动,多部门协同。
充分发挥海事部门在长江干线“一体化管理、一条龙服务”的体制优势,整体推进长江干线船舶污染治理,实现船舶防污染监管与涉污审批事项长江上中下游办理标准统一、执行尺度统一。
强化干流支流协同、流域整体联动,推进“引江济淮”工程入河口、赤水河、乌江、汉江、洞庭湖、鄱阳湖、裕溪河等长江重要支流交汇水域联动监管,实现“零排放”治理模式向长江支流延伸。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会同生态环境、城市住建等部门不断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专项行动,深入推进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治理,深化长江十年禁渔;凝聚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会同公检法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下一步,长江海事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切实履行好交通运输行业防治船舶污染的重要职责,为依法治江护江兴江贡献海事力量!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李世刚先生。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
工人日报记者:新府专委,刚才您提到,重庆去年成立了环境资源法庭。据我所知,目前,虽然全国很多法院都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但专设的环境资源法庭仅有8家。您可以介绍一下重庆环境资源法庭的相关情况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岳新府:
谢谢您的提问。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性特征,必须有专门的审判机构、专业的审判人员,才能更好发挥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生态环境的作用。为此,重庆法院较早地进行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与改革。
2011年12月,我们先在两个基层法院试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揭开了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的序幕,后陆续确定了6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3月,重庆高院、五个中院同时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2023年12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在市五中法院揭牌成立,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自此,重庆法院正式形成“1+1+6”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成立一年以来,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取得了丰硕成果。累计新收各类案件624件,审结522件;今年四月,成功举办了长江大保护环境治理与司法协作重庆论坛;入选第六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1篇、全国科普日优秀活动1场;千年古树司法守护人制度获最人民高法院充分肯定、被《人民日报》刊载及《中国日报》(China Daily)向全球推广。在11月份举行的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获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再次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重庆环境资源法庭的关注,诚邀在座的媒体朋友到美丽的山城重庆来看看。
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陈旗副院长,您刚才提到湖北法院设立了170多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
谢谢您的提问。湖北法院系统结合案件办理及流域治理的实际情况,建立了170多个司法保护和修复基地,涵盖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青头潜鸭等重点保护对象,比如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野生楠木群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等等,星罗棋布,形成网络。湖北法院在这些基地建设法治宣传长廊,设立法官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宣传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督促职能部门规范生态执法,加强生态预警,提高区域群众爱护长江、保护生态的意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刚才提到的入选全国“十大”的宜昌长阳县的花香水岸生态保护司法警示教育示范基地,就是一个集乡村旅游、普法学习、警示教育、损害修复等功能为一体的崭新平台,游客可以直观感受基地修复前后的巨大变化,感受法治的强大力量,这一类司法修复基地都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案例。同时,我们的基地建设工作也得到湖北省政府的高度关注,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将长江生态旅游和长江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结合起来,共同规划和打造长江司法修复基地精品生态旅游专线,推出法治文旅品牌。今天上午,在武汉东湖举行的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上,沿江十一个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通过了《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倡议书》,启动了“星火计划”,将有更多的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在长江流域绽放,感谢记者朋友广为宣传,欢迎游客朋友们向江而行、深度体验。
谢谢!
央广网记者:青海作为三江源头、中华水塔,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具有特殊重要地位,青海省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满志方:
谢谢您的提问。青海省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主要发挥了4个方面:一是强化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依法惩治破坏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污染江源流域水环境和非法猎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2023年以来,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30件63人,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21件229人,促进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二是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与西藏自治区共同建立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跨区划检察协作机制,设立专司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构建青海湖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协作圈,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合力破解跨区划生态治理难题。三是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打通国内首个普氏原羚保护通道,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出台三江源地区外来鱼种放流管理机制,开展野牦牛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源头流域、湖泊湿地、草原草甸、耕地荒漠等生态治理修复,积极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四是强化重点领域生态专项治理,聚焦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等重点任务,持续部署开展一系列检察专项活动,保障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化对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2023年以来,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02件,有力助推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谢谢!
湖北日报记者:熊检您好!刚刚您提到,湖南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专项行动。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部署开展这个专项的,取得了什么成效?谢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熊文辉:
谢谢您的提问。
长株潭生态绿心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交汇处,面积528.32平方公里,涉及长株潭三市10个县市区,是国内探索实践最早、世界面积最大的城市群绿心。
今年,我们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专项行动,主要基于四点考虑。一是总书记有指示。早在2011年,习近平同志考察湖南时就指出:“建立生态绿心是保值、增值的,是长株潭和其他城市群的一个重要区别,湖南保护好这个生态绿心,50年后,将在全国、全世界都有重要影响。”二是省委有要求。省委先后部署出台绿心总体规划、绿心保护条例,显示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绿心的坚定决心。三是现实有需要。当前,生态绿心保护存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问题突出,执法协作机制不完善,执法司法不严,保护氛围不浓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四是群众有期待。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对生态绿心地区保护与发展的统筹、生态品质提升与生活品质提高的平衡等有更高的期待。
目前,我们主要做了四件事:一是组建了一个专班。从省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长株潭三地检察机关和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抽调30余名业务骨干组成了工作专班。二是明确了八个监督重点。聚焦绿心地区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破坏耕地、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开发建设等8个问题加强法律监督。三是研发了一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单位调取生态绿心地区的耕地、林地等基础矢量数据,通过卫星遥感、区块链技术进行比对分析,第一批已摸排出126件生态绿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已完成实地调查。四是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破坏绿心地区基本农田和公益林、违法开发建设等问题情形制定了办案指引和7类法律文书模板,已立案公益诉讼62件。
谢谢!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记者:请问在岸电推广应用方面,长江海事局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世刚:
谢谢您的提问。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尾气排放,长江海事局按照交通运输部部署,多措并举,全力推进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创新发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在建立法规和技术规范方面,推动建立健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法规规范。参与修订《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明确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相关规定。推动江苏、安徽、重庆等省(市)出台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制定《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检验指南》,统一了船舶岸电系统改造检验技术要求。组织编写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技术方案,为长江水系船舶岸电改造推进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是在建设岸电设施方面,大力推进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率先开展四种船型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试点,确定13种典型技术方案,有效确保了船岸设施衔接匹配。持续推进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改造升级,截至2024年10月底,长江经济带非液货生产经营性泊位11110个,安装岸电设施泊位10438个,覆盖率94%。其中,长江干线商品汽车滚装码头、集装箱码头(含多用途码头)、3000吨级以上干散货码头泊位岸电设施覆盖率100%。长江经济带11省(市)累计完成1.7万艘运输船舶受电设施改造。
三是在加强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监管方面。推广使用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时监测船舶和港口岸电使用情况,实现供电方、码头经营人、船舶和海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联动,提升岸电监管服务效能。加强船舶使用岸电检查,严厉打击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违法行为,确保船舶靠港岸电应用尽用。今年以来,长江海事局共开展船舶岸电检查2.9万艘次,依法查处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违法行为45起。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岸电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岸电使用,不断强化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监管与服务,助力打好长江经济带蓝天保卫战。
谢谢!
极目新闻记者:谭筱清专委,刚才您提到南京海事法院联合海事行政机关在沿江设立了多个“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请问该一站式解纷中心是如何运行的,有哪些工作成效?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谭筱清:
谢谢您的提问。南京海事法院作为十八大后新设立的海事法院,位于长江下游,辖区内水网密布,航道纵横交错,尤其是被誉为“黄金水道”的长江江苏段往来的船舶密度位居长江流域第一,导致水上交通事故易发频发,給人民群众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同时,污染了长江环境。成为行政执法和海事司法工作的难点堵点和痛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指示,把水上解纷由“治未端”向“治前端”延伸,南京海事法院会同南京海事局在全国率先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一站式解纷中心,打造水上解纷前沿阵地。中心成立不久,就遇到一起船舶碰撞导致货船沉没船员死亡的事故赔偿金纠纷,事故发生在南京长江第三桥附近,这里既是长江主航道也是江豚保护区。中心首先由水上事故调查官解释事故认定书,后由派出法官释明人身伤亡赔偿金标准,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在联络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情况下,中心果断启动沉船打捞并及时变卖,不仅足额支付赔偿金,而且恢复主航道畅通,同时还清除了河豚保护区污染源。一站式解纷中心充分融合海事局行政执法专业性和法院的权威性,实现水上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近年来我们会同辖区内海事部门在蜿蜒432公里长江沿线先后设立10个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化解超百起类似的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快捷高效解决水上纠纷的同时,有效维护长江航道和生态安全。
中心成功经验被最高法院写入“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列入交通部海事局、长航管理局列入“全国水运服务船员十佳案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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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胡振琪
责编:蔡继涛
审核:柯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