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落天走东海 万里写入襟怀间——专家学者共议长江大保护

政务   2024-11-23 20:04   湖北  




秋水长天,飞鸟翔集,

在湖一方,星光熠熠。


11月23日,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湖北武汉召开,法学大咖从四面八方而来,齐聚东湖之滨,共商长江大保护。


刘仁山

在开幕式后,进入论坛的主旨演讲环节。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仁山主持下,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6位专家学者,围绕长江大保护的法治思维、法律对策、司法实践等问题,交流经验,共话未来。

一起来看现场的精彩发言吧……




发言人: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发言题目:《长江大保护:坚持问题导向,守护母亲河》

江必新指出,在长江大保护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并从重大问题、关键问题、疑难问题和前沿问题四个方面展开探讨。重大问题聚焦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以及司法审判中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价值衡平问题。要打破区域和部门分割,实现生态保护的协同推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立起绿色发展新模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关键问题包括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建立科学的司法管辖体制,解决跨流域管辖分割和地方保护的问题。疑难问题在于建立污染治理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鉴定评估结论不一,缺乏统管部门的问题,以及形成生态环境修复的机制体制问题。前沿问题是新技术应用下的智能化监测和管理、长江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以及推动环境生态审判智能化的问题。要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研究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助推未来的审判实践智能化。




发言人:吕忠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发言题目:《建构绿色职权主义生态环境诉讼模式——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视角》

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直面司法实践探索形成的“三审合一”成功经验及其存在的问题,推动“三审合一”从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职能归口于一个审判庭“1+1+1”式的“物理”聚合,到生态环境审判理念、审判规则、审判程序的“化学”融合,进而发挥“1+1+1>3”的司法保护效能。为此,需要在坚持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酌采当事人主义成分,建构以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为目的、以国家权力为主导、以实质真实为追求、以利益平衡为考量、以法院职权为诉讼程序推进主导力量,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众参与权的正当诉讼程序的绿色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强调以法院为主导,以民事诉讼程序为基础,建构为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公权力机关支持和配合机制;在严格遵循三大诉讼证明规则基础上,规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衔接规则;针对环境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相互重叠的情形,明确过罚相当原则及责任承担顺序;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主导权,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性质及归集、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等。




发言人:王利明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


发言题目:《违约金责任的新发展》

王利明认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体现了当前合同违约责任的新发现。一是在认定违约损失赔偿范围上,要贯彻违约救济的填平原则、衡平原则和预防原则。虽然《民法典》第584条对违约赔偿损失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但在认定违约赔偿的具体数额,既要区分违约完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对非违约方的损失予以充分的救济,也要在损失难以计算但又有必要救济时,合理利用过失相抵、获利返还等原则酌情处理,还要注重效率违约理论下恶意违约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影响。二是《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作为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在适用过程中应走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整”“违约金过高等同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等观念误区,合理分配违约方和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结合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违约主观过错等因素,合情合理酌定违约金具体全额,充分发挥违约金责任的补偿与担保双重功能。




发言人:大塚直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环境法政策学会理事长


发言题目:《公害和核风险与日本侵权法——重建科学不确定性(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衡量的相关过失判断框架》

大塚直指出,就公害和核风险,重建科学不确定性和比例原则衡量相关的过失判断框架十分重要。公害是一种持续的侵害,与核风险不同,其妥善处理在科学未知存在时成为重大挑战。首先,关于公害风险的损害赔偿请求,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的四大公害诉讼判决中取得了重大进展,强调可预见性和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其次,对于科学未知的处理,熊本水俣病一审判决成为关键,认为在科学不确定或未知风险阶段,企业有预防调查措施的义务。预防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得到了广泛支持,并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再次,公害赔偿和禁令索赔应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而核事故则需满足更高的安全标准。最后,侵权法对过失的判断必须以符合科学技术标准最新化的形式进行,同时处理公众损害这一新问题。




发言人:刘小飞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发言题目:《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为服务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刘小飞指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流域各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学习好、领悟好、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新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创新审判机制,深化司法协作,推动系统治理。特别是《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年多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创新发展,促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持续加强,为服务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湖北法院连续三年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形成了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交流协作的常态化论坛品牌,为长江大保护贡献了法治力量。




发言人:史特丰・格鲁伯(Stefan Gruber)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讲席教授


发言题目:《保护长江和中国环境的整体法律方法》

史特丰・格鲁伯指出,保护中国的环境,尤其是保护长江——中国的象征和主要水道之一、经济的强大动力和亿万人民的家园——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法律界、政府部门、利益相关者和公众采取整体的方法。在法律方面,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界和学术界必须密切合作,提供最有效的保护,应对未来的挑战,为人民服务,预防和减轻污染、气候变化、破坏性开发项目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对这一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官员进行进一步的教育也同样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注意任何决定的长期影响,因为这些决定应本着代际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做出。要有效保护长江、环境和人民的权利,就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除了任何保护工作的实际影响之外,考虑更广泛的影响和利益也很重要。其中一个因素是长江对国家安全,特别是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因为长江对国家经济、环境健康、资源和公众健康都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其地缘政治优势,因为对健康环境的承诺是外交和软实力方面的有力工具。为人民展示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和健康的环境,可以在潜在的合作伙伴和市场中树立积极的形象。最后,由于中国最近在这方面的许多创新和政策,如绿色法院,使中国处于有利地位,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领导作用,领导全球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努力。发挥这种领导作用不仅会给全球受益者带来无数好处,也会给中国带来无数好处。


 



滚滚长江
不尽东流

怀着澎湃的热忱

饱含执着的追求

创新笃行

眺望长江司法保护

繁花似锦的新未来


来源:省法院宣传处

编辑:胡振琪

责编:梅  瑰

审核:柯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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