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召开之际,我们汇集了六家权威新闻媒体对湖北法院在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工作及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深度报道,这些报道不仅记录了湖北法院在长江生态保护中的积极作为,也展现了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创新实践和显著成效。
通过这些精选的报道,您将了解到湖北法院如何通过法治手段,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湖北法院的一系列举措,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也为长江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这个特别的时刻,让我们一起回顾这些报道,感受法治的力量,共同期待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欢 实习生 胡吉财 通讯员 蔡蕾
因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超审批红线使用林地、土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国家电投集团湖北某公司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告上法庭,诉请该公司承担生态破坏责任。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市林业和园林局提供专业意见,积极引导被告通过购买林业碳票的形式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是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签发后认购林业碳汇数额最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宜昌中院首例运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异地认购碳汇的公益诉讼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良志说。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包括这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内的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其中,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胡某、庹某、夏某、王某某、石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是唯一一件刑事案件。
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采取“挂瓶子”的手段干扰水质质量监测系统采样,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长江水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挑战,凸显了社会各方面主体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也使我们感受到保护长江母亲河任重而道远。”全国人大代表、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宗关水厂王琼工作室负责人王琼在发布会上说。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
湖北法院始终坚持聚焦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高质量审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2022年以来,湖北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1313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89件,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案件70余件。
湖北各级法院先后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在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17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青头潜鸭等重点保护对象。
据悉,湖北现已形成省高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体系。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这些案(事)例涉及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行政机关不当履职、噪声污染危害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
其中,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等四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故意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之外,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是湖北省首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能够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宝分析说。
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胡某、庹某、夏某、王某某、石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告单位和五名被告人采取相关手段,干扰水质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此案不仅警示企业守法经营,还提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迅速排查异常数据,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体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良志说。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诉国家电投集团湖北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是湖北首张林业碳票签发后认购林业碳汇数额最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湖南省某公益保护中心诉武汉交通某公司、武汉某高速公路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是一起因城市噪声污染对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造成潜在威胁的新类型环境诉讼案件。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保护长江母亲河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旗介绍,全省三级法院已形成省高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体系。
2022年以来,湖北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1313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289件,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0余件。
截至目前,湖北省各级法院先后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17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青头潜鸭等重点保护对象,初步形成“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格局。
央广网武汉11月14日消息(记者谭在龙 通讯员蔡蕾 聂莹)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之际,最高院从全国法院推荐的60多个样本中,评选出各具特色的10个示范性保护基地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其中,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花香水岸生态保护司法警示教育基地入选。
据悉,长阳花香水岸项目为宜昌市长阳县重点招商项目,功能定位为“生态保护治理、文化休闲旅游、休闲农业观光、康体养生度假”。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该项目实施变形走样,规划中的康养项目基本没有进展,却以排险及场平名义非法挖山采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后相关单位、责任人员均依法受到处理、追责。2022年4月,花香水岸项目环保整改生态修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整块土地面积207.9亩的土地平整复绿复垦,坡面清理整形、坑塘回填覆土和场地平整。为保护当地良好生态环境、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在花香水岸项目所在地挂牌成立花香水岸生态保护司法警示教育基地,旨在打造集环境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2023年以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借助花香水岸生态保护司法警示教育基地,不定期开展环保法治宣传活动,邀请当地企业主体、村民等同上 “法治公开课”;积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为当地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和公众搭建了普法学习、警示教育、损害修复的崭新平台。以该基地为基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相继在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建立司法保护基地5个,督促恢复林地近4万平方米,增殖放流鱼苗32万余尾,补植树木2万余株。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贺玉琼
大江大湖大武汉,一城秀水半城山。
近年来,武汉两级法院创新探索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四合一”(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执格局,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专业化水平与司法公信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选优配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调整充实“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审判团队,积极运用补种复绿、技改抵扣、回填修复等方式进行判决,促进受损生态修复,构建“从惩治到修复、从事后到事前、从局部到整体”的立体化环境资源审判模式,扮靓江城生态颜值。
保护令助力巡湖护鱼
“你单位对所属渔场负有管理责任,应当主动积极履行生态保护义务。”这是江夏区法院向梁子湖一家渔场发出的《护湖令》。
某俱乐部向梁子湖某公司租赁部分水面及湖滩经营水上娱乐运动项目,该俱乐部投入资金运行后,被相关执法部门取缔并强制拆除其在湖面上搭建的码头设施。
因无法继续经营,俱乐部要求梁子湖某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双方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俱乐部向江夏区法院起诉。
“梁子湖已被列为国家级武昌鱼种质资源保护区及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但本案当事人未及时了解新的梁子湖水域管理政策,导致纠纷。”江夏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前往渔场勘验水域范围后,现场开展巡回审判。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顺利调解结案。
考虑到后续可能还会有租赁水面或其他行为造成水域污染,江夏区法院向渔场发出《护湖令》,要求渔场全面落实禁捕工作,加强禁捕宣传,开展巡湖护鱼。
事前预防,好过事后弥补。近年来,江夏区法院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通过发布《护湖令》《司法保护令》《司法建议》等,提前防范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
今年5月,江夏区法院梳理近期案件情况时发现,有数起行政诉讼案件均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有关:有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不明,无法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因此出现垃圾堆积,造成环境污染。
为此,江夏区法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司法建议,从清查摸排明确设施责任主体、督促各街道落实管护责任、加强设施评估及改建三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希望通过各类预防措施,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行为。”江夏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每逢世界湿地日、世界地球日等,该区法院都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
在案发地巡回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在农贸市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讲,在湖边、岸边、塘边号召渔民村民爱水护水……五年来,该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同比大幅下降。
司法协作共护光谷生态大走廊
工地上的建筑垃圾归谁管?
2022年,某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加快推进某大道排水廊道防汛工程实施,解决周边区域渍水问题。施工过程中,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在工地现场和周边土地上,压占了耕地和林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针对这一损害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告为施工地所在街道,请求确认施工所在地街道办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其对涉案工程建筑垃圾违法堆放及侵占耕地、毁损林木情况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2023年9月,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辖区内8个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前来旁听,以案释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该街道已督促相关企业采取覆盖绿网、播撒草籽等生态修复措施,但未完全解决问题。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应及时整改。
这一监管职责该如何履行?东湖高新区法院“向后”延伸一步,制作《判后提示》,详细列明法律规定,说明履行判决应完成的具体事项,为街道全面履行职责提供指导。
“《判后提示》具有针对性、指向性,对我们很有用处。”街道工作人员说。
判决生效后一周内,该街道即对企业随意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处罚。企业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启动现场复耕复绿工作。
在武汉中院的指导下,东湖高新区法院联合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在马鞍山森林公园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定期回访调查,跟踪监督;与江夏区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大冶市法院、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签署《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展梁子湖小流域治理一体化保护和光谷生态大走廊司法协作。
“我们将继续积极发挥司法裁判指引作用,不断发挥生态环境审判特色,让光谷生态大走廊越来越多彩。”东湖高新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探寻生态修复最优解
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武汉法院始终在寻找生态修复最优解。
甲公司、乙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冶炼销售、金属材料制造和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废物经营等经营项目,生产中存在超标排污、工程车辆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22年,某环保中心提起公益诉讼,以甲、乙两家公司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或风险隐患为由,要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至生态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
“两被告确实存在违规排放行为,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需考虑的是,如何承担这一责任能让多方利益最大化。”武汉中院有关负责人说,经多番分析论证,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提出“技改抵扣”方案。
法院认为,从企业角度来看,“技改抵扣”能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和信用损失;
从环境公益诉讼角度来看,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得到解决,环保技术的提升还能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污染,实现“双赢”。
2023年5月,经武汉中院组织调解,某环保中心与甲、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还附加一份《社会公益方案》,要求两家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节能降碳、实施清洁生产、周边社区联合开展环保活动等,弥补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两家公司迅速采取实际行动进行整改。例如通过技术改造优化排烟系统、提升烟气收集效果等,整改成效已通过专家验收。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审理专业性强、跨区域性较强等特点。我们将持续践行‘四合一’审执模式,在实现审判资源效应最大化的同时,促进生态环境彻底修复,让江城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武汉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际凯 通讯员 蔡蕾 石志宏 罗瑶
一水西来,千丈晴虹,十里翠屏。
宜昌,长江大保护“立规之地”。从“化工围江”到碧波微漾,青山绿水见证了生态环境的完美蝶变。
近年来,宜昌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探索出“绿色重整”“以‘碳’复绿”新路子,以司法之力守护秀美山川。
近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来到宜昌,探寻生态保护的“法治作为”。
一家濒临破产“环保重点单位”的蝶变
“如果没有法院雪中送炭,我们企业不可能迎来新生。”10月31日,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安能)执行董事杨革说。
公司厂区内,生物质锅炉正开足马力运转,不远处,锅炉烟气超低排放设备已投入使用。“这几套环保设备今年投入运行,有了它们保障,今年我们的盈利将超过500万元。”杨革说。
5年前,宜昌安能还是一家濒临破产的“环保重点单位”。
宜昌安能的前身是宜昌电热厂,始建于1986年。那时,宜昌市民乘船泛游长江,远远就能望见一根150米高的大烟囱。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大烟囱不再是宜昌城区的“风景线”,而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根刺”。
宜昌打响“长江大保护”攻坚战后,大烟囱倒下了,宜昌安能成为从长江边撤离的第一家企业。
2011年底,宜昌安能落户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2014年重新投产,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供热服务。
“企业重新投产后,因为产能无法完全释放,加上盲目扩张,导致经营困难。”宜昌安能副总经理毛国稳回忆,几年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2019年7月,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
“我们通过深入实地走访查看,发现这家企业生产设施完好、职工队伍稳定,持有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还有成熟稳定的供热市场,企业重整具有可行性。”承办法官介绍,经过充分评估,债权人决定对宜昌安能进行重整。
为助力企业尽快脱困实现重生,三峡坝区法院协调多家法院解除对宜昌安能财产的查封、冻结,让企业得以继续生产。
在法院的帮助下,宜昌安能不仅支付了全部共益债务和部分破产费用、发放了欠发的职工工资,还成功引进宜昌高投公司作为重整战略投资人。
重整期间,投资人、三峡坝区法院及管理人提出对宜昌安能进行绿色改造的思路,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
2022年申报,2023年设计、立项,2024年完成改造投入运行。今年前三季度,宜昌安能时隔数年首次实现盈利。
在宜昌安能厂区的控制室里,屏幕上跳动着生产的相关数值。其中,氮氧化物数值仅为个位数。
“技术改造前,这个数值是70多。通过技术改造,不仅让生产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还能有效降低生物质原料的消耗。仅原料这一项,每年就能为企业节约700多万元。”宜昌安能安全环保总监望峰说。
这是宜昌法院践行“绿色重整”理念的缩影。
今年5月,宜昌中院联合该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11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绿色破产工作机制 助推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包括建立绿色破产环保协作机制、破产重整企业招商引资产业可行性评估机制、破产重整计划的绿色评估机制等举措。
一批因债务危机等因素濒临倒闭的企业,迎来“绿色重生”机会。
一大片林木的重生之路
10月23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站在海拔1000多米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岭林场,深呼吸,神清气爽。
几个月前,这里开出了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
“碳汇林是‘林业碳汇+生态司法’的落点,在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中,把违法行为修复和赔偿责任折算为认购林业碳票替代方式,最终用于补植复绿、生态保护,把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保护者,实现生态保护和修复成果最大化。”长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莉说。
林业碳票是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碳减排量收益权凭证,将林木中的碳减排量转化为一种具有交易、质押、兑现、抵销等权能的有价证券。
今年4月,宜昌选定长阳、秭归两县作为试点县,探索开发县级林业碳票,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票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重责任。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还需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碳汇专班人员刘洋介绍,把自愿认购林业碳汇引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替代性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把生态修复的事交给专业的机构去完成,可以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的效果最大化。
8月14日,宜昌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公司以认购3164.56吨林业碳汇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某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超审批红线使用林地、土地,非法占用农用地27611.27平方米(合41.41亩)。2022年10月,被告某公司主动对被损毁林木地块进行修复,重建复绿面积为32841平方米。
经专家评估,损毁林地的各项生态功能已不复存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共计288069.72元。案件受理后,宜昌中院在认定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引导被告某公司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中,生态修复的地点就选在长阳土地岭林场。“不久后,那些被损毁的林木,将在土地岭林场得到‘重生’。”孙莉说。
今年以来,宜昌在秭归、长阳积极探索“碳汇+”模式,试点建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已在7起涉林案件中得到应用,违法行为人累计认购7单林业碳票共3300多吨,认购金额达30多万元。
10月1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联合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标志着湖北首个市级“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在宜昌正式确立。
“‘林业碳汇+生态司法’生态修复新模式,既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者,增加其违法成本,又解决了补植复绿执行难,让生态破坏者变为环境修复者。”宜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莉说。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李君
11月4日至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全面推进流域综合治理”。
近年来,十堰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忠诚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推动环资审判工作现代化,守护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守护仙山秀水生态颜值,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上下游同步、左右岸同行”共促流域综合治理
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回信勉励十堰丹江口库区环保志愿者,携手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
十堰地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肩负着守护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政治任务,保水护水是十堰“天大的事”。
“流域性是江河湖泊最根本、最鲜明的特性。坚持系统治理观念,凝聚多方保护合力,才能破解流域生态整体性特性与治理碎片化的矛盾。”十堰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2021年,湖北、河南、陕西三省高级法院在丹江口市共同签署《关于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开启合力保护丹江口水库生态安全的崭新篇章。
为持续巩固深化三省高级法院合作成果,丹江口法院、郧西法院、郧阳区法院联合河南淅川法院,陕西洛南法院、商州法院建成环丹江口库区“三省六县市区”协作机制,围绕统一环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裁判尺度等方面积极开展交流协作,各地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呈逐年减少态势,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类案件实现动态清零,司法协作效果显著。
多年来,十堰法院司法协作的“朋友圈”逐步扩大。
与沿江法院携手,十堰中院与武汉、孝感、汉江等地中院签订《湖北省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加强区域信息共享和案件研讨交流,提高汉江流域司法协作效能。
与行政机关合作,十堰中院联合该市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10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汉江流域(十堰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五大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迈出关键一步。
“十堰法院正立足流域治理的整体性、复合性等基本特征,强化一体化履职,推动多元化共治,打造‘上下游同步、左右岸同行’流域综合治理样本。”十堰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劳务代偿”让生态破坏者改过自新
“感谢法院给我这个改正机会,我一定当好宣传员,不仅自己要遵纪守法、爱护野生动物,还要告诉其他人下夹子逮野生动物是犯法的。”
2022年9月,王某在居所附近设置捕猎夹,猎捕到一只疑似黄麂的野生动物。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起获疑似黄麂的野生动物腿三只、扣押捕猎夹两个。经鉴定,王某家中的动物制品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麂属小麂,属于保护动物。
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求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并以王某非法捕猎、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房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打破了特定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去年5月,房县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考虑到王某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失,判决王某1年内在住所地义务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去年6月,房县法院对王某开展“回头看”座谈,通过走访村两委及周边群众了解到,王某积极协助林政部门在案发地开展法治宣传,在社区取得了良好反响。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房县法院向县林业局发出《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司法建议书》,联合县检察院发出古树名木司法保护令;十堰中院与竹溪法院联合在我国现存最大的野生金丝楠木群落建立法官工作室、发布古树名木司法保护令,为千年金丝楠木披上“法治铠甲”。
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十堰中院创新提出《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六个一律”工作意见》,“一律绿章专道、一律专业精审、一律全程公开、一律司法建议、一律线索移送、一律回访问效”,积极构建严厉惩治、判后修复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环资审判工作格局。
近几年,十堰法院累计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935件,公益诉讼案件59件,发布司法保护令4件,发出司法建议书12份,移送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及资源受损案件线索7件,环境司法“利剑”作用得到有力彰显。
让冻青古建筑“活下来”“传下去”
坐落于汉江边郧阳区胡家营镇冻青沟村的冻青古建筑群,是湖北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它是鄂西北山区古代聚落民居与宗教建筑的典型代表,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
长期以来,因年久失修、杂草丛生,再加上人为因素的影响,冻青古建筑群遭到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郧阳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区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冻青古建筑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郧阳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邀请省文物保护专家现场评鉴,针对文物修复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责令该区文旅局在合理期间内,依法全面履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冻青古建筑的文物保护、文物安全法定职责。
案件审理判决仅仅是文物保护工作迈出的第一步。“不能一判了之,要让冻青古建筑得到抢救性修复。”承办法官说。
判决生效后,经郧阳区法院与区文旅局、胡家营镇政府沟通协调,2021年4月,冻青古建筑抢救性修复工作得以启动。在案件后续跟进工作中,法官定期就修复进度、修缮方式、日常维护等情况多次回访。在多方努力下,冻青古建筑群恢复了原有的风貌。
“文物会不会再次遭受破坏?法院能不能为文物保护再尽一份力?”承办法官在思考。
今年4月,郧阳区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古建筑保护类司法保护令,进一步加强对冻青古建筑预防性保护,用法治来保障冻青古建筑“活下去”“传下去”的目标实现。
十堰文物司法保护从“一枝独秀”到“遍地开花”,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防线进一步筑牢。郧西县法院挂牌建设上津古城司法保护基地,设置古城保护法官工作室,发布司法保护令,发布严禁破坏古建筑的“十条禁令”;丹江口市法院建立武当山玉虚宫司法保护基地和太子坡法官工作室,将司法服务延伸到文化遗产身边。
十堰环资审判工作现代化,有力助推了当地生态建设、文物保护工作。如今,在武当之巅汉水之畔,一幅水清岸绿、草木蔓发,鳞潜羽翔、鸥鹭翩飞,天地明净、万物竞发的生态画卷正在徐徐展开。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我们将坚决扛牢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扎实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加快推动湖北绿色低碳发展贡献十堰法院力量。”十堰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王淼 周法升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天门、潜江、仙桃三个基层法院。辖区内河流纵横交错,长江的支流汉江流经天门、潜江、仙桃。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是汉江中院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5年,汉江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成为湖北第一批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之一。多年来,该院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局,参与长江大保护,引领辖区基层法院做好生态保护、修复、发展“三篇文章”。
“我们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司法力量守护美丽家园。”11月12日,汉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
司法护航百年老矿完成生态修复
10月25日,踏进天门市团山矿区,路面平整、空气清新。中间一汪雨水沉降形成的水潭,水质清澈,波光粼粼。
很难想象,这里曾是一个“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让周边村民叫苦不迭的矿坑。
团山矿区位于天门市皂市镇同兴村,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灰岩矿,有近百年开采历史。同兴村村民钱大爷记得,过去家里总是灰蒙蒙的,桌椅、床铺,甚至庄稼叶上都覆盖着一层白灰。还有日日萦绕耳边的机器轰鸣声、工具敲打声,让乡亲们饱受噪声之苦。
2019年,矿区关停,但未进行修复、覆绿,深达百米的矿坑周围也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2年8月,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与相关公司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载明,相关公司在2023年底前完成团山矿区植被压覆区、石料挖方区、采石矿坑区修复工作,使生态功能恢复到基线水平。
协议签订了,怎样确保依约履行?天门市生态环境局选择向汉江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汉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主任陈忠军介绍,司法确认裁定书和民事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一样具有执行效力。法院裁定双方之间调解协议有效后,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团山矿区生态修复工程不仅关系到周边村民的日常生活,更将长长久久影响到当地地形地貌、生态资源等。汉江中院与天门法院主动介入,定期到矿区开展检查督导,确保修复工程如期推进。
“已投入5000余万元进行生态修复,恢复被毁林地7800平方米,新增林地1万平方米;播撒草籽12万平方米,新修矿区道路1700米。”相关公司项目负责人说,修复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经常到矿区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公司上下环保责任感越来越强。
眼看碎石越来越少,灰尘不再漫天飞、噪声不再整日响,村民们也纷纷加入生态修复的行列。每当工程队缺人手时,大家都主动来帮忙。
如今,团山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已顺利通过验收。相关部门正规划将这里打造成旅游景点,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
“我们会持续关注矿区状况,将司法护航进行到底。”陈忠军说。
制度化精细化管理生态损害赔偿金
“被告人阳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1月,潜江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阳某不仅非法从他人手中收购野生动物,还自己捕猎,将猎得的野生动物卖给餐馆。不到2年时间里,阳某捕猎野生动物800余只,非法获利4万余元。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们希望通过典型案件审判,帮助大家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潜江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阳某一案中,潜江法院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模式,除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35万余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是环境损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常见方式。
这笔赔偿金,要怎么花、花在哪里、如何监管?
为规范管理,今年,潜江法院联合潜江市财政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共同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生态修复落实落地提供更加严密的制度保障。
该《办法》明确,当地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坚持“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公开,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生态损害赔偿金并非罚款,最终目的始终是修复生态,还绿于民。”闫小龙说,潜江法院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运行管理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化、精细化管理,将更有利于推动责任落实、规范资金管理、保障公众权益。
多元化修复模式实现“一判四赢”
8月盛夏,汉江中院与省检察院汉江分院、仙桃市农业农村局、仙桃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来到仙桃市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将67万尾鱼苗投放入保护区。
这次增殖放流是王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两被告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替代性修复行为。
2023年5月,王某、刘某在国家禁渔期驾驶木制机动船到禁渔区(仙桃市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
省检察院汉江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汉江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王某、刘某增殖放流67万余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经汉江中院细致调解、多次释法,王某、刘某最终认识到违法捕鱼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主动表示愿意购买鱼苗投放进行生态补偿。
“非法捕鱼损人不利己,我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承担修复责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保护长江从我们做起。”重回案发地,面对周边群众,王某、刘某懊悔地说。
谁破坏,谁修复;谁保护,谁受益。
近年来,汉江中院积极探索破坏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多种修复模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一判四赢”。
同时,充分利用在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潜江返湾湖国家湿地公园、汉江兴隆水利枢纽设立的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和巡回审判法庭,打造集司法保护、法治宣教、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同、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于一体的生态保护共同缔造平台,建优建强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沿阵地。
“我们将不断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在高水平生态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闫小龙说。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杨国峰 刘童玲
作为长江流域专门法院,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横跨湖北、四川、湖南、江西、安徽和重庆共五省一市2300余公里长江干线和通海可航支线水域。
滚滚长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数不胜数。
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重点谋划环境资源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优势,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
“让专业人做专业事。”11月14日,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法官聚焦审判主业、社会组织带来公益效应、研究机构提供智力支持,多方各司其职,努力把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办成“精品案件”。
漂浮江面、可能损害环境的无主货船被没收
一艘停在江面上的船舶,没人管、没人要,该怎么办?
2023年,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在汉江水域发现一艘静止不动的货船。靠近一看,船上有采砂设备,还有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品,但空无一人。
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发现,这可能是一艘经过非法改装的采砂船。
麻烦的是,船上没有留下任何能识别船主或船员身份的信息,船身上有残缺不全的“淮南货xxx”字样,数字编码已无法辨认。
“这艘船一直停在这里,不仅影响航行安全,设备使用的燃油还可能引发水污染。”执法人员介绍,船舶不同于普通涉案财产,行政机关扣押后存在看管成本高、处置难度大等问题。
讨论中,大家想起曾到辖区宣讲流域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武汉海事法院,决定向其咨询。
“了解案情后,我们建议启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江章鹏说,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该船舶无主后,法院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避免其长期占据航道。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申请后,武汉海事法院法官多次到船上实地勘察,并通过协作平台多方查找船舶身份,对船身上有“淮南货”编码的船排查了百余艘,未有收获。
依据民事诉讼法,武汉海事法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寻找船主。
今年1月,1年公告期满依然无人认领。武汉海事法院依法对该船舶宣告无主,将其收归国库。
“环境资源审判不仅是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认定、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对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我们也有义务防患于未然。”江章鹏说,及时处置无主船舶,是司法对行政执法予以监督和支持,将生态环境损害降至最低的创新举措。
该案带来良好示范效应。今年,武汉海事法院陆续办理十余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有效减少了废弃船舶带来的环境损害。
“我们将始终坚持水上岸线一体化保护原则,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用更多精品案件提升流域综合治理效能。”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认购CCER履行长江生态修复义务
“被告江某,非法捕捞致长江生态环境破坏,将认购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今年4月,经武汉海事法院主持,一起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江某签订调解协议,江某应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并以购买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8月,江某通过认购CCER注销100吨二氧化碳当量。
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CCER是指将节能减排项目所吸收的二氧化碳进行量化、核证及出售。经过核准的CCER可进入碳交易市场自由流通,有减排需求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需要进行碳中和的企业、个人,可通过购买CCER来实现减排和碳中和的目的。
与具有强制性标准的“碳配额”不同,CCER更强调“自愿”:企业通过参与自愿减排项目获得额外的减排信用,用于抵消其碳排放量或出售,以此获取部分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当事人认购的CCER,将用于实实在在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公益活动等方式为环保事业添砖加瓦。
“通过认购CCER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在湖北法院尚属首例。”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今年,武汉海事法院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建立司法保护与“双碳”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司法保护与“双碳”金融综合协同机制、认购相关碳汇产品及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沟通协作机制等,为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赋能增效。
长江大保护,重在全民携手。
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点,与相关各方密切合作,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司法联动机制建设——
与长沙中院、岳阳中院签订《长江中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涉长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构建全方位长江中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格局;
与黄石检察院签订《共建湿地及湖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共建湖北网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与湖北长江天鹅洲白 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签订《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协议》,用法治手段保护长江珍稀生物物种和生物多样性……
未来,武汉海事法院还将继续发挥跨区域管辖优势,不断推动形成长江大保护司法联动协作新机制。
将公益捐赠引入司法案件
“案件当事人捐赠的10万元资金,可以用于在长江流域开展一线调研、建设科普场馆、支持巡护队伍建设等,我们会拿出具体方案供选择。”10月23日,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利民向记者介绍该基金会与武汉海事法院的创新合作模式。
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长江项目中心38位企业家和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多年来致力于开展长江大保护行动,构建政府、科研机构、爱心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化保护平台。
这样一家基金会,会与司法机关碰撞出怎样的合作火花?
今年1月,武汉海事法院调解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家环境研究所起诉一家制药企业,称其生产行为造成当地水污染。经调查、鉴定,无法证明污染结果与该制药公司有因果关系。
“这家制药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了解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后,企业出于社会责任,自愿捐赠10万元用于公益活动。”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由于水体流动,如今已无法在原污染地进行修复。这10万元,该怎么用?
“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实践难点。例如,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鉴定费难筹措、缺乏专业力量落地执行生态修复项目等。”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从事长江大保护工作的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不仅拥有庞大的生态项目库、成熟的项目管理机制,还能作为第三方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真正将其用到刀刃上。
经武汉海事法院协调,制药公司与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将对10万元资金的使用方式提出方案建议,由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确认。后续,基金会将持续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随时监管、长期推进。
“将公益捐赠引入司法案件中,既能解决长江生态修复中的资金缺口,又对有益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起到良好引导作用。”王利民说。
武汉海事法院表示,将持续探索社会组织参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新路径,不断凝聚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石志宏 王玉娥 陈雪娇
11月13日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近日开庭审理了马某钊等7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被告人之一的周某星,自愿认购林业碳票,以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碳汇损失共计34.58吨,支付价款共计碳汇损失金额3600元。
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钊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某国在被告人鲁某柱、杨某成及周围村民手中收购捕获的王锦蛇、黑眉锦蛇、乌梢蛇等野生蛇,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星、瞿某永、杨某等人,后出售给他人食用,获取赃款15万余元。
马某钊等7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5日的庭审中,法庭告知被告人具有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赔偿碳汇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义务,并详细宣讲林业碳汇认购机制。其中,被告人周某星在贩卖中致6条乌梢蛇死亡。经委托林业部门鉴定测算后,周某星自愿认购林业碳票用于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碳汇损失。
本案案涉338条野生蛇,7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今年4月,宜昌市选定长阳、秭归两地作为试点县,在湖北省内率先开发县级林业碳票,将林业碳汇逐步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秭归法院作为试点地区法院,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建立了“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赔偿新机制,并审结三峡库区首张林业碳票正式签发后首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碳汇赔偿案件。
10月11日,宜昌中院联合六部门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标志着湖北省首个市级“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正式建立,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秭归法院审理的首起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也是秭归法院首次应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5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
11月15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举行的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以来,湖北法院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63份,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湖北法院始终坚持聚焦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高质量审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1313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89件,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诉讼70余件。湖北法院还结合案件审判工作,强化预研预判预警,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63份,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目前,全省法院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基本形成。积极探索属地管辖与流域(区域)集中管辖并行的环资审判机构体系,全省法院已形成省法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体系。
全省各级法院先后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17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青头潜鸭等重点保护对象,初步形成“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格局。
同时,湖北法院全面加强省际市际省内跨区域协作协同,先后会同江西、湖南、河南、陕西、重庆等长江流域省市法院,搭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环洞庭湖、环丹江口水库、秦岭沿线、三峡生态长廊等多个跨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平台,指导省内三大都市圈、汉江流域、清江流域、环梁子湖水域、环白莲河库区等重点功能区法院建立审判协作机制,努力实现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生态环境的一体化司法保护。
此外,2022年以来,湖北法院还结合案件审判工作,强化预研预判预警,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63份,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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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 泽
责编:蔡 蕾
审核:柯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