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频出,事关公积金提取、使用。其中,多项政策自9月1日起实施。
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自9月2日起对全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涉及保障性住房使用、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等事项,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
为帮助缴存人减轻租房负担,本轮新政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每户家庭最高提取额度从30000元/年提高为36000元/年(3000元/月),提取次数从一年提取一次调整为不限次数。
新政优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在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用于其他符合规定的住房消费类提取,取消提取套数限制。如缴存人本年度已按还贷原因办理过提取的,按照原规定同一年度内不能再办理购房提取或他套住房还贷提取,现在符合提取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办理。
另外,新政还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
8月28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住房)、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四、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符合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参与该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此政策的实施期限与盐城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期限保持一致。
五、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
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盐房公积金〔2023〕20号)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8月23日获悉,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今年9月1日起对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优化。
自此,灵活就业人员在汉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亦或是想将前期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进行置换,都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了。
本次政策优化,还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其中贷款倍数由10倍提高至20倍,缴存系数也进行了全新升级。优化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在开户时一次性趸交7.5万元为例,留存1年后便可贷满120万元。
8月31日,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通知,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全文如下:
近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明确职工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材料都简化了。
各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提取业务证明材料简化如下:
一、职工办理租赁住房提取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二、职工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不再查询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房屋套数,无需提供不动产查询证明、户口簿(代际互助业务除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8月27日
缴存人及配偶在租房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本市普通商品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1.租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金提取。
2.在本市租住普通商品房的,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1200元/月,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2400元/月。可按年或按月提取。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加装电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60个月内申请,产权人、配偶及代际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8月30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8月28日,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连续发布4条公积金新政,涉及首套资格认定、异地公积金贷款等。
其中,《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通知》提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赣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均可在赣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赣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条件、使用次数认定标准、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利率、流程、担保、偿还等,严格参照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照赣州市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来源:综合金华发布、雄安公积金、湖北日报、十堰发布、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