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读日本民法改正之风险负担制度

文摘   2025-01-22 07:31   日本  


在商业交易中,最令人头疼的莫过于在合同履行完成前突发意外事件。例如,刚签订买卖合同的商品因地震受损,卖方无法交付货物,买方是否仍需支付货款?这实际上涉及商业交易中的风险负担问题。虽然在改正前的日本《旧民法》中,对于风险负担制度已有相关规定。但随着2020年4月1日新《民法》的正式生效,该制度经历了调整,改变了以往的风险转移规则,以更好地实现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本文将对改正后日本《民法》中关于风险负担制度(危険負担制度)的规定进行解读和探讨。




风险负担制度的定义

风险负担制度(危険負担制度)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履行不能)时,该风险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我们通过以下示例进行说明:假设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以10万元出售一个珍贵的古董花瓶,并约定买方支付货款的同时交付该花瓶。然而,在交付前花瓶因地震破碎,导致卖方无法履行交付义务。这时,买方是否还需要支付货款?


在过去,日本学界主要围绕以下两种学说展开讨论。

·债权人主义:认为作为债权人的买方应承担风险,即,哪怕没有收到该花瓶也需支付货款。

·债务人主义:认为作为债务人的卖方应承担风险,即,买方无需支付货款。



风险负担制度的主要改正要点

要点1:废除债权人主义

在改正前的日本《旧民法》中,风险负担制度采用了债权人主义(旧民法第534条、第535条)。然而,这种规定受到了日本学界的批判。多数学者认为,在买方尚未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就因标的物灭失而承担重大风险,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以往的实务中,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交付标的物时”或“支付货款时”作为风险转移的基准时间点,即自该基准时间点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此次改正正是基于日本学界的批判和实务的需要,废除了债权人主义。同时,旧民法中针对特定物交付义务的风险负担,也从债权人主义转变为债务人主义(删除旧民法第534条、第535条)。例如,若某特定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根据旧民法中规定买方(作为债权人)需承担风险,而在改正后的日本民法下,买方则无需支付货款,而由卖方(作为债务人)承担风险。


要点2:赋予债权人反对给付债务的履行拒绝权(反対給付債務の履行拒絶権)

改正后的民法第536条规定:因无法归责于双方中任意一方的原因导致义务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拒绝履行反对给付义务。例如,若花瓶在交付前因不可抗力而灭失,买方虽然仍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可以拒绝履行该义务。同时,改正后的规定要求,买方若希望彻底免除支付货款的义务,可通过行使解除权来实现。


要点3: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为“交付时”

旧民法未明确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此次改正则明确了“交付时”为风险转移的基准时间点。例如,若标的物在交付后灭失,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减价或解除等请求。




日本民法改正后的风险负担制度更加公平和合理,明确了在交易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时,风险应由哪一方承担。废除债权人主义、赋予履行拒绝权,以及明确风险转移时间点的调整,既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也使得交易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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