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招标文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法合法吗?

财富   2024-12-03 20:20   山西  

在政府采购的实践操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常常在发售招标文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交一系列相关资料,这一做法似乎已成行业惯例。然而,其合规性却值得深入探讨。

通常,我们可以在各类招标公告中看到类似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复印件、医疗器械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这些资料往往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紧密相关,若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不全,采购代理机构往往会拒绝出售招标文件。这种做法不仅得到了采购人的默许,甚至在某些政府采购业务检查中,还被某些检查专家视为必要环节。

然而,这种发售招标文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做法,真的合规吗?

以财政部受理的一起政府采购投诉为例,武汉某代理机构在代理“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道式自动喷淋消毒系统项目”时,招标公告中明确列出了供应商需具备的条件,并要求购买标书时携带所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原件和复印件。

结果,某供应商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投诉,认为这种做法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财政部经审查后认为,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允许所有潜在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因此,投诉事项成立,并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发售招标文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交各种资料的做法并不合规。它可能无意中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从而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审视并优化其招标文件发售流程,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平等地获取招标文件,参与竞争。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八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道式自动喷淋消毒系统项目”(项目编号:WHQS-HW-2017-19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天扬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巴沟村南路35号万泉新新家园12号楼3单元502室

被投诉人1:武汉市强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1号第1、2层第4档

被投诉人2: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8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两年相关业绩证明,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代理机构拒绝向投诉人出售标书,涉嫌通过所谓的“投标人的资格”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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