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但实际中很多从业人员没有厘清二者的含义。本期整理了财政部国库司、综合司等对此类问题的答复,值得参考。
答复: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答复:(1)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财政部第102号令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答复:对于行政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来说,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务事项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实际操作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是否需要实施购买服务,须遵循“预算约束”和“办事不养人”原则。部门在确定要购买的服务事项时,应考虑是否有预算安排、现有人员资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实施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答复:1.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对于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范围相同。
2.留言所述“采购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的说法不合理。
3.留言所述审查主体为采购人。
答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的事业单位类别。具体来说,只要不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答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这一政策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因此,上述问题需要举出具体事例才能加以判断。
答复: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能参与投标。
2.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单位职能范围;三是该活动是否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判断其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答复:留言所述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答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办公场所租赁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答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确需采购劳务服务的,可以采购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
答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车辆租赁服务和驾驶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在购买驾驶服务时,要与人员聘用、劳务派遣区别开来,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答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视频监控服务,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答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一类是服务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在具体操作中,作为购买主体的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确定购买内容。“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物业服务”、“公车租赁”均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履职所需后勤保障服务,只要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就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答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服务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服务事项。政府履职切实需要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记账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答复: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答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购买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辅助性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答复: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1.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基本含义一致;2.不具行政职能的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3.按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受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限制。
答复:签订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3年预算的合计数额进行采购和公布预算,也可逐年公布预算,每年签订合同。
答复: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
答复:政府采购不得直接采购岗位,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形式采购劳务服务。对于不固定的课时费和奖金,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单位课时的服务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