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不合理!

财富   2024-11-21 17:34   山西  

01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不同要求,在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的前提下,制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须确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限定供应商所在行业不同,限制新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或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变相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02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就“A单位基层防灾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4年5月25日,代理机构B公司发布招标公告。5月29日,供应商C公司就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提出质疑。5月31日,代理机构B公司进行答复质疑。

6月7日,供应商C公司不满回复,向D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关类似业绩的,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要求去掉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中“33.评分标准” 显示,2021 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相关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高得6分。

(注:以上项目业绩,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同一采购人或者使用人的业绩按1份计依据)经评判,该项涉嫌差别歧视待遇情况。

03
处理结果

D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A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代理机构B公司于6月14日发布变更公告,去掉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项目。

04
案例分析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中既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有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比如有些项目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便没有中标通知书,将其作为必要条件,则过于严苛。

因此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5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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