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4〕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1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第三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 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
(二)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不具备必要的评审 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三)专职从业人员不足 5 人。
(一)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 品等;
(二)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 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三)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 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 遇;
(四)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 规定。
(一)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二)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
(三)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
(四)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
(一)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 平公正;
(四)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 理措施;
(五)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一)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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