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检查内容25项!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富   2024-12-03 20:20   山西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4〕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1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第三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 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01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 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

(二)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不具备必要的评审 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三)专职从业人员不足 5 人。


02
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 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 违规行为:

(一)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 品等;

(二)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 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三)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 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 遇;

(四)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 规定。


03
对采购方式与程序应当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 对采购方式与程序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 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二)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

(三)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

(四)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


04
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 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 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 平公正;

(四)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 理措施;

(五)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05
对采购结果应当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 对采购结果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 违规行为:

(一)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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