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0〕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入前应经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做好监管与服务的衔接配合工作。
二、各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不断完善交易制度规则,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电子化交易和电子化监管全面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凡是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各市必须纳入平台统一交易。同时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在《目录》基础上增加交易项目类别和项目内容,细化规模标准及范围,制定出台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0月10日印发的《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晋政办发〔2016〕13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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