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生sang活,过上向往的生活
案情回顾:
网上诋毁同事
致使对方抑郁就医
小丽(化名)为某集团旗下公司拓展部经理,芳芳(化名)为该集团公司原接待部经理。芳芳怀疑其前男友与小丽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在2023年3月、4月期间,芳芳在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除相应辱骂文字外,芳芳还直接发布经过编辑的小丽与其他男性的合照,暗示小丽插足他人感情。
图为部分案涉朋友圈内容。图片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芳芳的微信好友中有集团公司大量领导、同事。小丽知晓芳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并建议全休2周。
图为小丽就医门诊病历部分截图。图片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丽认为,芳芳的行为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芳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律师费等。
法院判决:
构成侵犯名誉权!
删除内容、公开道歉,
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芳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10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相应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芳芳负担;
芳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驳回小丽的其余诉讼请求。
芳芳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芳芳因怀疑其前男友与小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通过其微信持续发布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朋友圈内容,在集团公司领导同事中损毁和贬低小丽名誉,小丽因此情绪低落导致抑郁。小丽依法有权要求芳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切莫冲动造谣诽谤他人
法官提醒:
网络言论存在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发言评论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越法律“红线”,还应遵守公共秩序。利用网络发声时,要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而无所顾忌地随意造谣诽谤。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冲动是魔鬼,
最终芳芳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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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九派新闻等,转载请注明出处
劳动报新媒体编辑:高辰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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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九派新闻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