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即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可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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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央视财经、杭州工会、厦门日报等,转载请注明出处
劳动报新媒体编辑: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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