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演唱会,你不得不知的商业和法律风险(2):演唱会投资模式及法律风险

文摘   2024-12-17 15:28   重庆  


导  言:

在上一篇《投资演唱会,你不得不知的商业和法律风险(1):演唱会筹办流程及运营模式简述》中,已对演唱会筹办流程和运营模式的重点内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本文将重点对演唱会筹办环节中的投资模式及常见的法律风险加以说明。




一、演唱会项目投资模式从投资者组成的不同分为独家主办和联合主办


演唱会项目投资根据投资主体的区别分为独家主办和联合主办。




(一)独家主办/独家投资


独家主办(或称“独家投资”)是指由出资人全额投资,财产为投资者所有,投资人以其财产对项目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方式。

在明星巡回演唱会项目中,独家主办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整个巡回演出的总投资方作为全国各城市巡回演唱会项目的唯一投资主办人;另一种常见的为。投资人在某一城市单场演唱会项目的全额投资。

独家主办的优势在于,当演唱会项目完项并产生利润后,投资方可以独自享有投资带来的所有收益,包括票房收入、赞助收入、周边衍生产品等相关的开发权及收入等等。同时,作为唯一的投资方,在演唱会票务方案的执行、赞助方案的执行、演唱会制作、管理及市场经营过程中,可以全权处理相关事务,有效避免因为投资主体多而导致的意见分歧、执行力下降等问题。

独家主办的劣势在于,相比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来说,这种投资方式风险系数较大。投资方将独自面对在投资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问题,对于投资人公司人员综合能力、时空统筹能力等提出了较高的考验,且一旦演唱会投资失败则所有的投资损失将全部由投资者独自承担。




(二)联合主办/联合投资


联合主办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联合进行投资主办,财产为几个投资者共同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按投资份额或者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经营方式。

联合主办的优势在于,由于演唱会项目的生产与制作往往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作为保证,或者由于演唱会项目所在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运营成本时,通过联合投资主办,可以有效缓解因为一方资金有限而导致资金短缺的压力,也可以高效提高演唱会项目在项目城市工作事项的快速推进;同时,当出现投资失利的情况时,不会由一家独自承担所有损失,而是由每个投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还可以实现多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局面。

联合主办的劣势在于,当演唱会项目盈利时,会有多个投资主体来分享利润,当然,也存在因为投资人对于成本核算的意见不统一产生分配争议的情形。此外,演唱会项目的生产、制作、市场营销、票房核算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因为投资主体意见不同而产生内耗、执行力下降的问题。现目前,绝大部分联合投资/联合主办往往采用推选出“主控方”,由其掌控演唱会项目的发展方向,决定具体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事项。




二、联合投资从投资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分风险共担型、固定收益回报型和保底加分成型




(一)风险共担型


共担风险型是演唱会项目联合主办乃至整个文化娱乐项目投资中最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各投资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投资演唱会项目,并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的比例享有演唱会项目的票房等收益的分配权利,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的比例分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利益。

一般而言,风险共担型的投资方均为对演唱会行业较为了解的主体,有较为丰富的演唱会项目投资经验,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这样各方才能有信心有能力顺利开展的演唱会项目的合作。



(二)固定收益回报型


固定收益回报型,通俗的理解就是投资人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完成在某一演唱会投资注资后以期获得固定收益的投资类型。这种联合投资方式中一般会有一个或多个主控方,主控方承担演唱会项目的风险,而固定收益回报型的投资方(行业内也称为:“参投方”)则不承担演唱会项目投资风险。参投方按照各方的约定向演唱会项目投入一定的资金,主控方按照各方的约定向参投方支付固定的收益。

固定收益回报型合作方式比较适合刚刚入行的投资方或者主营业务为非文娱演唱会行业的投资方。但行业实践中,固定收益回报型的合作方式的参投方的诉求很难与主控方达成一致,也容易产生争议。



(三)保底加分成型


“保底加分成型”是执笔团队近期观察到的一种较新的投资方案,保底加分成型原见于影视行业的投资,一般存在于视频播放平台方与制片方之间的联合投资协议,平台方不仅仅只是向制片方购买影视作品的播放权利,而是提前参与到影视作品投资制作阶段。平台方向制片方支付一笔固定的投资款项,取得影视作品的某些著作权利,双方再根据影视作品的收益进行分成。

基于影视行业中保底加分型投资方案的日益成熟,部分投资人也逐渐倾向采用类似模式进行演唱会投资,一般的商业架构为:投资方向主控方支付一笔固定的投资款项,以取得演唱会项目某些商业权利(如赞助商权利、衍生产品开发权利、宣传推广权利、现场演出的知识产权授权等),双方再根据票房等约定的收益范围进行分成。

保底加分成型本是各大视频平台和网络影视作品兴起后比较流行的一种投资方式,借鉴至演唱会项目中,对于投资方资源整合等方面或许能够创造出双赢的局面。




三、曾经的演唱会投资金融介绍——私募基金产品


2020年以前,曾一度兴起了演艺产业基金化趋势,PE类演唱会基金投资屡见不鲜。毕竟业外实施演唱会项目投资的终究是少数,究其根源,如上文所述,演唱会项目不同于一般投资项目,对于演唱会项目的投资具有其复杂性、独特性,并与行业特性紧密相关,如何甄别演唱会项目的真伪,如何评估项目成本与盈利空间,都成为演唱会项目投资风控最重要的一环,而该等项目的技术壁垒和人员壁垒,导致了业外投资极少的局面。

2020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发布前,以固定收益类的演唱会私募基金产品盛行其道,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的备案产品高达5例,还不论所谓的场外交易情况。



但关于资管市场保底保收益的一些措施,这个在法律层面一直有着很大争议,较大可能出现兑付风险,此外,2020年12月23日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的”不予备案,演唱会投资私募产品自此成为历史。




四、固定收益回报型合作模式性质的司法认定争议


固定收益回报型合作模式因为其本身的矛盾性一直以来都非常容易产生争议。众所周知,演唱会项目的盈利与否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行业普遍认为大部分的演唱会投资项目均存在亏损的风险,正常情况下,合作各方应就项目亏损风险分担,但固定收益回报型的参投方却特立独行,不仅不承担亏损,还要求获得固定的投资收益,这大概率不符合正常的商业模式,因此,演唱会投资款返还和收益分配诉讼案例在公开裁判文书网中屡见不鲜。

执笔团队整理了部分文娱项目有关的法院案例,并作为参考风险进行提示:




(一)固定收益回报型投资协议可能被

认定为借贷合同


当投资方在向主办方追索投资收益款时,需注意一个特殊问题,即主办方可能以双方合作关系为借贷关系为由抗辩,要求降低收益款金额。如果投资合同中约定投资方享有固定或保底的收益回报,不受演唱会风险因素影响,则在法院审判中可能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其理由为投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借贷的本质是出借人不承担风险,到期后有权拿回本金、收取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旦双方协议的性质被认定为借贷合同,则协议中的投资收益率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的约定视为无效,法院将会按此对投资收益作出调整。

而在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之前,法院一般认定该类固定回报型投资合作合同无效,判决返还本金。

如(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该类固定回报型投资合作合同无效,判决返还本金。

又如(2017)沪0110民初5113号案件,法院认为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应按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最后法院判决返还本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




(二)极少数固定收益回报型投资协议

存在被认定为联营合同风险


如果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联营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各方共同出资进行演唱会项目投资、共同制定市场方案,筹办方案,共同享有演唱会的收益分配权利,若因固定收益回报条款存在争议的,部分法院甚至会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生效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认定合同本身有效,但固定收益回报型条款属于保底条款,为无效的约定。

如(2015)浙杭商终字第1566号案件,法院认为各方之间的关系为合伙型联营体,不支持返还固定投资成本。最后法院判决结合实际发行收入并扣减相应税费后根据各方确定的投资比例予以返还投资本金。




(三) 被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的司法认定新趋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按照演唱会行业特点和规律来审理该类案件,不再局限于借贷法律关系和联营法律关系对此类固定回报型合同进行评判,只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条款即为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2018)京0108民初12551号案件,法院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关于合同中承诺返还投资本金的约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亦属当事人之间对投资风险的内部分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最后法院判决返还投资本金。




五、小结


演唱会项目的投资并不是简单的投资—收益的简单循环,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签署合作投资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作投资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同时应积极演唱会项目成本收益测算,统筹演唱会项目的筹办过程,加强对演唱会项目的控制以及监督,保障演唱会项目的良好运行。


由衷建议投资者在全过程中优选专业的服务团队予以协助,以期排除商业和法律风险,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作者介绍


李昱阳 律师

业务领域:文化娱乐、体育、TMT、纠纷解决

冯馨仪 律师

业务领域:体育法、银行/金融/信托、房地产建设工程

王子夷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



相关文章推荐

ARTICAL

泰和泰研析 | 重庆售房新指南,详解2024版《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修订要点

2024-12-6


泰和泰研析 | 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的流程及实务要点

2024-11-21


泰和泰研析 | 收购合同被撤销后应返还的出资在债务人破产中主张的权利属性和法律适用探析

2024-9-23


泰和泰重庆办公室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设立于2010年,是泰和泰在全国设立的第三家办公室,依托总部优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