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家园共育宣传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01
·家园共育 ·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将来能否立足社会的根本。从人生的教育总量来讲,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占80%的比重。中国古代特别重视家庭教育,会给孩子强调家风、家训和家教,因为孩子的生长主要是受家庭的影响。一个孩子在进入学校之前,其实他的认知风格、行为习惯和个性特征都已经基本形成了。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在对家庭教育的成果进行加工。学校教育是在家庭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它需要与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学校教育侧重于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养,而家庭教育则更注重品德的教育和情感的培养。通过家园共育,可以更好地发挥教育的合力作用,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
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02
·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转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前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