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与方向作出了重要部署。此次改革距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已历经 30 年,作为中国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动态备受各界高度关注与殷切期待。
深化财税改革的时机与背景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何选择在当下进行?此次改革与当前经济形势、财政收入水平及趋势有着怎样的关联?1993 年设计、1994 年出台的财税改革制度,主要解决了财政由中央控制地方以及包税制度这两个关键问题。如今,新的问题已然显现,地方政府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约 54%,而同口径的支出责任占比为 86%,地方政府收入缺口巨大。在养老、医疗、教育和住房等与百姓紧密相关的领域,需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依据职责范围确定收入归属,这成为本次财税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的关键要点
(一)合理划分央地事权
此次税改的核心重点在于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目前,中央与地方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地方对中央的依赖度有所提高。然而,改革的方向并非简单地调整中央收入占比或向地方划税,而应在保持适当依赖度的基础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责范围,确保该中央的归中央,该地方的归地方,并维持一定规模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例。
从逻辑源头来看,事权合理化至关重要。政权、事权、财权、税基、资产权、举债权以及预算应按照合理的逻辑顺序进行安排。在中央税、地方税与共享税的划分方面,应根据税基的性质进行判断。跨行政区划的税基对应的税种应归中央,而地方性税基的税种可归地方。例如,关税为中央税,房地产税则应归地方,因其不具有外溢性,仅在地方辖区内发挥作用。此外,中央提出优化共享税的比重,目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有待调整。
(二)事权与财权的匹配
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并实现与之相匹配的财权配置至关重要。一个政府的事权与职责应与财政支持相匹配,避免出现有事权无财权或有财权无事权的情况。当前,我国在推进事权合理化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财税配套改革方案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对中央与地方共担事权的支出责任进行明细划分,并形成事权一览表。但目前事权一览表与支出责任明细单尚未实现全覆盖,仍需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实现事权合理化的目标。
重点税种探讨
(一)房产税
国家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此前部分地区为期五年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旨在为立法提供丰富的本土经验支持。目前虽不具备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扩围的时机,但征收房地产税的方向始终未变,需等待合适时机推进。
(二)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但在调节高收入方面的实际效果有限。在与国外企业竞争的背景下,高科技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需通盘考虑,以吸引更多高科技人才。例如,许多企业选择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的中国香港地区成立公司,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因此,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应深入研究,最高边际税率需适度降低,可逐步向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靠拢。
(三)消费税
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后移至批发和零售环节,从技术层面来看,保持税负稳定并无问题,关键在于决策选择。消费税下划至地方,不仅能增加地方财力,更能鼓励地方政府推动本地消费,调动消费潜力,扩大内需,改善生活。但税种的划分应依据政府职责确定,确保收入分配与职责履行相匹配。
深化财税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一)税收水平的国际比较
我国税收统计口径与国际部分国家存在不可比性,进行专业性分析时需先将其转换为可比口径,方能准确比较税收水平的高低。同时,光看收入规模还不够,还需结合支出规模进行综合考量。近年来,我国实施减税降费政策,部分税种数据呈现下降趋势。与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宏观税负前些年约为 30% 出头,目前可能为 30% 或略低。
(二)企业税负的变化
企业税负的变化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政府的行政与国防安全开支、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环境以及国家征收管理的效率等。国家需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定宏观税负水平。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个人,税负变化情况各异。中低收入阶层应适当减轻税负,中产阶层税负不宜明显提高但税基可适当扩大,先富起来的人群则可适当提高税负。对于从事绿色低碳发展行业的企业,政策上可给予诸多税收优惠。
(三)现代化财税体系的构建
未来现代化财税体系应坚持 1994 年确定的分税制基本制度成果,着力解决省以下未真正进入分税制的问题。将五级分税转变为三级实体层级架构下分税制,如实行财政省直管县,使省对市和县先行政不同级但财政同级,以便合理配税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构建三级架构 “扁平化” 后的分级财税体制,明确各级政权的合理事权,并匹配相应的财权。同时,合理配置资产收益权与举债权,将其落实到现代意义的分级预算上,逐步构建具有框架完整性的现代化财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