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补助金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按照《国税发〔1998〕155号)的有关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因特殊情况或特殊情况,致使纳税人或其家人的生活出现困难,其工作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领取的福利费或工会资金中拨付。
因公不返还公司附近就餐,此类补贴不需要凭证,但不能以此名义发放职工津贴。另人人都有的”午餐补助“是合并工资交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食堂计入职工福利中,但属于免个税福利。如食堂开支大于福利费上限,需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