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禁止免费或降低收费、禁止承诺办案结果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关键词:广告投放区域限制、多元化推广方式限制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关键词:该规则对“百度”等搜索引擎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关键词: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法律服务对于律师来说是份工作,一位律师同时可处理多位当事人的法律事务。
但发生在您身上的事情或纠纷,恐怕一辈子也就那么一会,如果自己能处理、能调解成,您就不会找律师了。
这就是说您的事情已经到了非找律师不可的地步,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
既然是自己都难以解决的事情,专业人士为您排忧解难就应当得到应有的报酬。
如果您一方面需要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的帮助能够解决自己的难题,另一方面又不认可律师的工作,不愿意为他人的付出支付对价,那我只能说“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您最终也一定会以另外一种形式为您的“自私”付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