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有详细提到:涉国有债务人。特别是99年、00年的政策性不良债权和04年至05年的特定商业化不良债权转让、处置。
民营企业在收购后,是不能再继续计息和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其不具备银行、持牌AMC因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权力。
详细可见前文链接/点击:此裁定一出,整个不良资产行业瞬间炸裂
这是我们资管公司做了这么多年不良资产的惯例,并具备最高院的法律依据。
但在前不久,该依据则又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详细可见前文链接/点击:重磅新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其中明确提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转让不良资产。
同时明确:涉及到债务人为国有机关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向政府部门、债务企业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不得对外转让…
也即是:对于国有机关债权,以往是民营企业可以自金融资管公司处收购…但收购后,是不能再继续计息和迟延履行违约金的。
但自今年11月15日始,该类型债权民营企业是无权向金融资管公司收购的。
就算,有渠道有能力收购了,地方法院也是无法对其确权的,也即是转让无效...
…粉丝朋友们们,还是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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