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不实催收短信,短信服务提供者也将构成侵权...

财富   2024-11-08 12:04   湖北  

明明没有债务纠纷手机却莫名收到催收短信,这种虚假的骚扰短信,是否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短信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担责?


近日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即审结了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因短信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慎义务,依法判决短信服务提供者与短信内容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了解,2023年10月20日,余先生收到一则短信:


【XX资产】余XX目前最新欠款:27911元,现申请特殊减免还9431元即可结清账户,提供结清证明。


减免有效时间截止2023年10月21日上午10点。过期将永久取消此权益,并追责全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详询XXXX,退订回“T”。


余先生心生疑惑,自己与短信中的“XX资产”之间无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为何会收到这样的短信?


随后,余先生在网站上查询到短信号码的持有人为某信息公司。经过该信息公司披露,余先生发现该条短信的发送内容来源于某科技公司。


余先生认为,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的行为已经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与两公司沟通道歉等事宜未果后,余先生将科技公司、信息公司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维权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900余元。


庭审中,被告信息公司辩称,信息公司具备合法开展短信发送的资质,是短信服务的提供者。


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公司的客户,是短信内容的提供者。信息公司将涉案短信号码提供给科技公司使用,并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向原告发送催收短信,用途合法。


此外,涉案短信附有短信行业发送标准要求“退订回‘T’”,余先生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短信服务的权利,符合互联网平台运作模式的信息推送特征。因此,信息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退而言之,即使信息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侵权行为,其对余先生所造成的侵权后果也极其轻微,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信息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科技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与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经原告余先生申请,法院依法追加“XX资产”的运营者某资产公司作为第三人。第三人资产公司述称,原告余先生截至目前并未在其处存在欠款。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经余先生本人同意,通过信息公司向余先生所持有的手机号发送内容不实的催收类短信,对于余先生的私人生活造成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信息公司明知来自科技公司的短信是催收类短信在未做事先审查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发送,导致余先生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受到侵犯


信息公司作为短信服务提供者,在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审慎义务的前提下,应当与短信内容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余先生要求信息公司停止侵权并书面赔礼道歉,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余先生的经济损失,信息公司应当与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和被告信息公司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向余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余先生维权费用900余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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