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债务纠纷手机却莫名收到催收短信,这种虚假的骚扰短信,是否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短信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担责?
近日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即审结了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因短信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慎义务,依法判决短信服务提供者与短信内容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了解,2023年10月20日,余先生收到一则短信:
【XX资产】余XX目前最新欠款:27911元,现申请特殊减免还9431元即可结清账户,提供结清证明。
减免有效时间截止2023年10月21日上午10点。过期将永久取消此权益,并追责全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详询XXXX,退订回“T”。
余先生心生疑惑,自己与短信中的“XX资产”之间无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为何会收到这样的短信?
随后,余先生在网站上查询到短信号码的持有人为某信息公司。经过该信息公司披露,余先生发现该条短信的发送内容来源于某科技公司。
余先生认为,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的行为已经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在与两公司沟通道歉等事宜未果后,余先生将科技公司、信息公司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维权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900余元。
庭审中,被告信息公司辩称,信息公司具备合法开展短信发送的资质,是短信服务的提供者。
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公司的客户,是短信内容的提供者。信息公司将涉案短信号码提供给科技公司使用,并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向原告发送催收短信,用途合法。
此外,涉案短信附有短信行业发送标准要求“退订回‘T’”,余先生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短信服务的权利,符合互联网平台运作模式的信息推送特征。因此,信息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退而言之,即使信息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侵权行为,其对余先生所造成的侵权后果也极其轻微,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信息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科技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与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经原告余先生申请,法院依法追加“XX资产”的运营者某资产公司作为第三人。第三人资产公司述称,原告余先生截至目前并未在其处存在欠款。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经余先生本人同意,通过信息公司向余先生所持有的手机号发送内容不实的催收类短信,对于余先生的私人生活造成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信息公司明知来自科技公司的短信是催收类短信,在未做事先审查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发送,导致余先生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受到侵犯。
信息公司作为短信服务提供者,在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审慎义务的前提下,应当与短信内容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余先生要求信息公司停止侵权并书面赔礼道歉,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余先生的经济损失,信息公司应当与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和被告信息公司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向余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余先生维权费用900余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