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政务处分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若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处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02 纪律处分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指出,领导干部若出现诸如贯彻经济方针政策等决策部署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行为,需承担直接责任。
若党员存在此类问题,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浪费国家资财行为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03 民事责任
《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或在企业改制等过程中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致使国有财产受损,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4 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若发现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可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仍不履行,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