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时常在媒体上,看到某某高官或某某领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涉嫌贪污或受贿”或“受贿金额较大、受贿金额巨大、受贿金额极大”等等…
但一般情况下,于最开始接受纪委监委审查期间,相关官媒,却并未揭露其具体涉案金额。
那么涉“贪污或受贿”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本文带你一探究竟…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颁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金额和量刑规定了四种情形,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三二三”。
何为“三”,即:贪污或受贿三万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何谓“二”,即:贪污或受贿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个“三”,即:贪污或受贿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一个即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个标准的临界线,往往即是“10亿元”,即如此前华融资产的巨贪“赖小民”
以此类推,此后相关报道某某领导,涉嫌贪污或腐败,只有看到了这三个关键词,一般情况下,都可大致预估其真实贪污金额。
即如近一年下马的行政及银行口径中,涉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有:
贵州前SW书记孙志刚、辽宁前SZ唐一军、前体育总局JZ苟仲文、深圳前SZ陈如桂。
前中行行长刘连舸、前光大银行行长李晓鹏、前中信银行行长孙德顺、前招商银行前行长田惠宇。
以上领导则清一色系,省部级高级干部。
而在前文揭露,该一系列贪腐干部不出意外,则意味的集体与房地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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