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第八辑)| 超越“无人在场的文化遗产”悖论——文化遗产人类学之议题与视野(上篇)

学术   2023-12-11 10:54   广东  


超越“无人在场的文化遗产”悖论——文化遗产人类学之议题与视野(上篇)


〔日〕饭田卓/文,陈亦欣/译,阮云星/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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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文化遗产的定义一直在变化。现如今,它不仅包括纯粹的物质遗产,还包括反映了人类持续进行文化实践的遗产,如文化景观。在这一趋势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该制度反映了特定群体的文化价值体系,而非强调普遍价值。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掣肘于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繁忙工作,无暇顾及保护和延续文化传承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与政治问题保持距离的文化人类学家应该积极参与文化遗产研究,关注与申报名录有关的各种政治关系和权利主张。


关键词:文化遗产定义  文化景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  文化遗产传承者


引言


对文化遗产的看法正在发生一些变化。确切来讲,这一兆头大约在20年前就开始出现——20世纪90年代,“文化遗产”一词在日本普及之后,变化已悄然发生。也就是说,“文化遗产”这一脍炙人口的用语,曾在各种各样的语境里被使用,现如今其意义也依然不断变动。尽管如此,厘清20世纪90年代以前一般意义上的文化遗产和此后登场的、代表新意义的文化遗产之间的不同之处,对于理解文化遗产的各项议题仍是不可或缺的。

简单来讲,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建筑物和遗迹等,而新语境下的文化遗产则指能够与文化传承实践者的思想及价值观相结合,且能够展示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文化产物。尽管后者未必在今后的发展中占据优势地位,但本文想以后者的认识为重心,反思文化遗产中的各项问题。

在世界遗产框架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举为文化景观的遗产,是与文化传承者的思想及价值观相结合的典范,关于这类文化遗产的认证最早可追溯到1992年,也就是里约热内卢举办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峰会)的那一年。文化景观不单指自然景观,以后文讨论的梯田为例,它也包括人们对自然环境施加改造,然后以某种方式烙上了印记的景观。这类文化遗产与以往被认定为世界遗产的典型建筑物不同,它既指人类在漫漫历史长河中持续营造、调整完善某种景观的行为,也指一种借助人类之手不断更新改变景观风貌的过程。根据保护世界遗产公约对文化景观进行“保护”,意味着或多或少的人工活动介入。在瞬息万变的现代,这样的“保护”措施是否现实可行呢?伴随着这些难以解答的问题,文化景观一直延续到现在。

世界遗产录入工作的实际执行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文化景观遗产为开端,陆续积极推进了一些新型遗产的认定工作。这些新型遗产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即皆由过往的“能工巧匠”——遗产传承者们来维系传承。2001年认定的产业文化遗产中,也包括仍然经营运转的工厂,因此,它与现在的遗产传承者们息息相关。不仅如此,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遗产本身与遗产传承者们密切相关的典型例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目的是增加亚洲及非洲一些国家的新型遗产,以便改善世界遗产名录中欧美国家遗产比例偏高的现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本拟对虽已有文字记载(即具有普遍价值),但尚未被认定为世界遗产的有关项目再行评定,然而,最终不得不去尊重那些虽不能被称为具有人类普遍价值,但仍承载了当地遗产传承群体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遗产。此中的来龙去脉,留待下文详述。

没有传承者的文化延续几乎是不可能的,既如此,我们也应承认,重视文化遗产的传承群体这一倾向,是对文化遗产概念的回归。可以想象,列入遗产名录或将改变遗产传承者的社会关系,或将促使其热衷于推广遗产旅游,致使大量外地游客前来观光而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重负。是否应当忽视或干预遗产传承者和旅游地关系之变化这一问题悬而未决。鉴于此,无论是在国际公约的管辖范围,还是在个别文化遗产的管理领域,我们都应尽快将传承者与文化遗产关联起来并明确其内涵。

回顾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问题,也是在反思文化遗产属于谁这一课题。在文化遗产旅游中,旅游营销产品广受欢迎,基于所参观的文化遗产由全人类共享的逻辑,游客本身亦可被视为传承主体。然而,这种假设往往不成立,对于并未被认定为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更是如此。因此,了解文化遗产对传承者来说是什么,文化对人类来说是什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除了花费人力和财力来修复和维护文化遗产,意识到文化遗产可能具有支撑传承主体生活的作用,这才是从广义上理解他者的开始。

本书旨在通过审视在新型文化遗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与遗产共生之传承人群体,提供关于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新视角。这样的文化遗产问题,最终将大大超越文化行政的范围,拓展到对多元价值的包容这一涉及全人类的议题。本书所论虽不及此,但也包含思考此议题的丰富素材。

关注传承者是人文社会科学必不可少的视角,在讨论该领域的动向时也不能忽视田野研究方法。因此,为本书做出贡献的大多数作者都主修基于田野调查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例如人类学和民俗学。就文化遗产问题而言,与建筑史、美术史、考古学等至今为止有所扩大的、和遗产本身相关的学问领域相比,可以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是别具一格的执笔阵容。在考虑文化遗产的未来时,不仅要加深对创造文化遗产的前人的理解,还要加深对继承文化遗产的现代传承者的理解。活用以田野调查为基础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有利于将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学(遗产研究)所做出的社会贡献落到实处。


一、作为转折期的20世纪90年代

作为对这种跨学科研究的介绍,本文首先阐明20世纪90年代的文化行政之意义为何。紧接着,通过对此前和此后的文化遗产概念的整理,展示它们如何影响实际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后,我们将在本篇末,概述《与文化遗产共生》一书研究的关联遗产传承者要点的诸相关课题。

本书涉及了1992年地球峰会与文化景观遗产相关的内容,因此总结这次会议成功背后的因素非常重要。此次会议前,柏林墙于1989年倒塌,苏联于1991年解体。也就是说,随着东西方冷战格局的倾覆,与安全相关的国家目标失去了意义(其实只是当时这样认为),取而代之的是“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发展目标。当然,环保运动势头增强,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得到认可也是其成功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冷战结束带来了令人瞩目的新政治问题,新的时代背景也随之浮现了出来。

不单是环境问题。这一时期“原住民(indigenous)运动”也蓬勃发展。联合国大会设定的国际原住民年是1993年,也就是地球峰会之后的一年,让我们姑且认为这是一个巧合。“原住民运动”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成为美国士兵的原住民意识到了他们的权利。20世纪70—80年代,联合国等国际机构提出该议题。20世纪80年代,“原住民”一词开始在英语世界中取代“当地人/野蛮人”(native)和“土著”(aborigines)。这一转变趋势在1993年的国际原住民年开花结果,随后该运动又在1995—2004年的“世界原住民国际年10年”期间变得更加活跃。日本也在同时期(1997年)实施了《阿伊努文化振兴法》,此后运动热度并没有降温,一直持续到2007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

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另一重大事件是倡导“人类安全”理念。助推这一词语传播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于1994年出版的《1994年人类发展报告》(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1994)一文。该报告重新定义了国防意义上的安全保障概念,并将其命名为防止和消除个人焦虑和恐惧的“人类安全保障”。报告提倡,国家不仅要保障本国的安全,还要保障个体的安全。换句话说,它规定了人类的安全应该为全人类共享,无论国家财富和体制的差异如何。随着冷战的结束,这个想法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

这样,环境问题、原住民问题和人类发展问题作为冷战结束后的新政治目标,因相互间所具有的联系而被放在一起进行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的文化和文化遗产问题与其他问题的联系也因此得到加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1972)的序言指出:“考虑到文化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它强调“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基于这些理想而被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也能提升全人类的安全保障意识。至少,从缘由来看,出现这样的议论很正常。


二、各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

然而,将世界遗产相关活动与国际趋势(如“原住民运动”和人类发展)联系起来需要一些独创性。这是因为条文声称世界遗产的价值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但越来越多的批评认为它实际上以西欧为中心。纵观历史,世界遗产的理念确实浓重地反映了一些特定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构想。

西欧和日本从相对较早的时期开始就已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化。英国于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法国则在1887年就颁布了《历史建筑保护法》(La loi du 30 mars 1887 pour la conservation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日本也在1897年颁布实施了《古社寺保存法》。根据当时的《古社寺保寺法》,除了神社和庙宇,此法还防止了被称为“古物”的可移动工艺品的外流和损坏。日本关于可移动“文化财”的法律虽与英法不同,但它们的共通点都是以有形文化遗产为对象的。

比起这些文化遗产,美国更注重自然公园的建立和维护。其关键人物约翰·缪尔(John Muir,1838-1914)被称为美国自然保护之父,1864年约塞米特州立公园的建立和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的建立启发他在海内外不断呼吁保护自然。美国这个比西欧和日本更“年轻的国家”,将注意力转向与历史建筑不同的遗产类型上,因而它于1906年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历史建筑物的《遗迹保存法》(Antiquities Act)也略落后于日本和欧洲。

毋庸置疑,日本和欧洲所重视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遗址等)是当今世界文化遗产的典范,而美国所重视的自然公园则是当今世界自然遗产的典范。此外,文物保护运动伊始,恰逢民族主义兴起的时期,美国保护自然公园动向的目的也与民族主义的兴起直接相关。

无论如何,在20世纪,各种专家开始参与各国法律制度下所谓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学术领域,与文物来源调查相关的建筑史、艺术史、考古学,与建筑及其保护修复相关的建筑学和保护科学等均得到了较高评价。针对二战期间的文物破坏和战后的文物掠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54年通过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又称《海牙公约》,于1956年生效),让这些专业学科知识得到积极应用。1964年,专家们还起草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又称《威尼斯宪章》),为后续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指导。根据宪章理念,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次年成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效后,该协会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负责审查已提出申报的遗产并进行实地调查。

由此可见,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诞生之前,《威尼斯宪章》的实施目的是保护在各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纪念碑和考古遗址,随后该理念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继承。然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的舞台上,仅从单个国家的角度来主张拟议文化遗产的价值是行不通的。因此,成为世界遗产地的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显著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简而言之,就是任何人都觉得很有价值。

然而,联合国在采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时并未讨论文化遗产价值的具体含义。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对世界遗产的普遍性所涉及的政治问题的讨论中,关于西方的价值观被简单地转述为“普世价值”的批评,便具有了相当的说服力。检阅世界遗产分布,46%的遗产位于北美和欧洲。仅看文化遗产的话,则过半数属于西欧国家。此外,当时有许多文化遗产类型,如建筑物、遗迹、纪念碑和考古遗址。以建筑物一类为例,石质建筑备受关注,而木质或土质建筑,如留存下来的古法老派建筑,即使是定期翻新也很难被认定为有价值。

针对这些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4年启动了所谓的“全球战略”(Global Strategy)。其基本方针是意图改变文化遗产偏重欧洲建筑和古纪念碑的现状,并在保持遗产名单可靠性的同时,创建一个均衡的遗产列表。只有启动这样的程序,冷战后世界遗产活动的时代意义才能被人知晓。

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战略专家会议的一份报告指出:至今被列为文化遗产的纪念碑式的建筑,可以说是过去的文化产物,但不是“活态文化”。在未来的名单中,最好重视如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信仰、知识体系和象征等与人们息息相关且构成生活内容的“活态文化”。这种观点反映了文化人类学的文化观,即文化与人类活动的整体有关。另外,这也符合公共考古学的立场,即考古遗址的价值认定不是由专家单独垄断,而是在让周边居民理解的同时积极地融入文化活动中。基于这一思路,新的遗产类型也逐步出现在遗产列表中,并试图摆脱以西方为中心的文化遗产认定倾向。专家会议上提出的这一完善进程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其他委员会接受,并且专家会议仍在继续推进该进程的相关活动。


三、从物到传承者的实践——文化景观

全球战略的影响可观,作为近期目标的地域性的纠偏虽不能说完全解决了问题,但也绝不可小觑;也有论者认为,20年间文化遗产地域性分布不均问题还是有所改观。其中最大的成效是,包括文化景观在内的新型遗产陆续登记注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行政部门摆脱了欧洲中心主义的束缚,这些都被给予了高度评价。然而,完全消除不均和不平等还需时日,文化批评仍在继续。

冷战后在国际政治中增加文化问题分量的目标也获得了一些推进。英国于1997年重返其于20世纪80年代退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美国也于2002年重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两者的加入意义重大。然而,美国因反对巴勒斯坦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2011年停止支付其会费,实际上处于脱会状态。不过,这谅应与全球战略的实施结果分开考虑。此外,在201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成立20周年之际举行的“里约20+”会议上,执行秘书伊琳娜·博科娃(Irina Bokova)呼吁建立“不但重视经济和环境,还应加上尊重人的绿色社会”。

在这些文化问题的政治议程之外,全球战略还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焦点转移的效果”。这是因为世界遗产活动的焦点已经从文化遗产本身转移到了它的传承者。之所以转移焦点,是因为世界遗产活动与原住民运动及人类发展是联动的。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当地居民一并参与文化景观和其他类型遗产的申报进程。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也提倡要基于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权利实行文化多元主义。此外,200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四个目标”的全球战略中增加了“地域活性化”,并将其定为第五个目标。世界遗产活动的重心从“物”转移到“传承实践者”的另一个原因是,一种新型的遗产首先离不开当下的传承实践者。这与本书的主题密切相关,所以我想在接下来的叙述中仔细讨论涉及的文化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典型事例。

为响应全球战略的提议,1994年出版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动,其中最重要的变动是“与具有显著的普遍意义的祭祀活动、理念和信仰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这一文化遗产选择标准的改变:在1994年的版本中,在祭祀活动、理念和信仰外,还追加了生生不息的传统(living traditions)以及艺术和文学作品。“连接到一个活态传统”正是指涉遗产传承实践者的参与。

这一措辞用在全球战略之前,是对新提出的文化景观之概念的新的充分认识。换言之,具有普适价值的文化景观是以普适价值的“活态传统”为支撑的。例如,梯田景观作为物理地形不能说具有普遍价值,但是,如果说人们年年边加固垄沟边生产食物的“活态传统”具有普适价值,那么这片梯田景观就被认为具有普适价值。事实上,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网站上,围绕梯田的这些活动被评价为“创造的风范和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创造性、精神性活力的证明”。

将开展文化活动的空间视为类似于建筑的文化遗产的想法相当新颖,就连一直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本也未曾有过提案,日本政府也只是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指南,将文化景观列入“文化财”类别(2005年实施)。但是,仅此一项就有疑义。事实上,文化景观无疑是“文化的”,因为它呈现了人类在地球上的烙印。但是,如果这种文化活动以“活态传统”的形式继续下去,那么以“遗产”的形式继续下去又意味着什么?不断持续并扩大的文化活动是否应该永恒不变呢?

对前者的问题可以做出如下回答。当“活态传统”的存续受到威胁时,如果事先认识到它是“传世遗产”,就很容易采取行政措施。这就是为什么它被认证为“遗产”的原因。原则上,后一个问题只能留给遗产的传承实践者来判断。但是,当这个问题被改为“活态遗产不应该为了传承群体的意愿而终止吗”时,可能就无法用一般性结论来回答。在不知不觉中传承下来的遗产,往往会因为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作为人类学者,我认为不是根据悬置抽象的一般性结论,而是根据放置于各个遗产的情景和历史中考量的个别性结论来处理比较好。看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事务官员似乎也打算先让大家知道与流动的传统相关的文化遗产,然后再考虑其运作。为了避免在这个大问题上陷得太深,我想在此明确,传承群体的意愿应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四、从物到技艺等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方面根据世界遗产条约,匹配世界遗产的认定标准与传承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以保护与振兴传承者发挥了重要作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生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将在后文追述,条文中所列举的类目有口头表达、作为其媒介的语言、演艺(performing arts)、民俗等社会惯习(social practices)、礼仪、祭祀活动、自然和宇宙相关的知识和实践、传统工艺(traditional craftsmanship)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据说是参照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起草的。欧洲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只保护具有整体性和物质性的文化遗产,例如艺术品和建筑物。但是,自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将被选定的非物质(无形)文化财纳入其中以来,各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财都受到保护。选定非物质文化财的“选定”是指仅通过创建记录来进行保护,而不是实施行政保护措施(见附录缩写列表)。由于这种方法太过消极,1954年修订法废除了选定非物质文化财,改为将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财列为保护对象。同年,为响应创建独立于有形重要文化财的重要民俗资料(现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设立了无形民俗文化财的入选类别。此外,1975年还增加了重要的无形民俗文化财和选定保护技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日本各种无形文化财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诸多差异。对于日本的文化财,直到1968年,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文化厅还一直在审查被列为指定和选择的候补文化财。这就像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调查作为世界遗产的候选项目的实际情况,并检查它们是否具有“显著的普遍价值”一样。在审查过程中,他们也参考了日本民俗学出版的专著和文章。

另一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只要所需的申报文本符合要求,就不会审核其“内容”。即只审查文本,并不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与日本的文化财审定制度相比,这似乎是一个漏洞百出的做法。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情况又并非如此。这是因为文件是由缔约国签发的,因此缔约国应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被审核的候选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可能有人批评说,它未必具有重要且普遍的价值,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不设置普遍价值尺度就可以进行制度性操作。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有一个“传承者”,他能够按照各项标准自主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运作(至少有潜在的可能性),这样才可以一直在没有巨额资本和政府支持的情况下传承至今。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这款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委托给传承者,可见将价值判断委托给传承者是可行的。强行在普遍价值尺度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可能会导致与传承者发生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不使用普遍价值尺度的情况下运营应用的第二个原因是,传承者比其他人更接近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际展演中可见,但展演结束后便随之“消失”。尽管节庆表演所用面具、乐器、服饰等物品不会消失,但会被(集中或分发)收藏,直到下一次表演来临才会再度公开出现。另外,虽然日后的展演可能会在类似的情况下进行,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多年来,观众会改变,表演者也会改变,表演也会因表演者的身体状况而异。一边孕育着差异,一边又将离散又重复的展演视为相同事物,判断其真实性的正是观众、以表演者为代表的传承者和其他目睹了无数变化的传承活动参与者。

第三,与日本的文化财保护制度不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非要保护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初它更偏重于编制记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展示文化多样性。正如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第1条第(3)款]。公约起草初期对上述目的的重视,从构想的“日落关闭法”——经过一段时间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名录中删除的方案——中也可见一斑。该方案终因缔约国反对而未能实现。如果该方案实现,它将起到直接传达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变保本”之特征的作用。无论如何,在名录中记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取得整合的一致性,原本就不被该公约重视。

正因如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采取世界遗产公约和日本无形文化财保护制度中都没有的理念,成为一项独特的制度。它在遗产定义方面允许传承者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尤其特别。然而,在现实中,申请世界遗产却没有考虑传承者的价值观和意图的情况也有很多,以至比能尊重传承者意愿的情况更多。若果真如此,各国政府就会从此不再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念,所以,这可以说是个亟待解决的大课题。另外,很多人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样的公共机构所认可的文化品牌有很高期待,他们很难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这种不设置普遍价值标准,就运作其规章制度的做法。

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比照文化景观也是难以捉摸的遗产。就文化景观而言,人们从事文化活动的空间和场所在物理上仍然保留着其古老的外观。与此相对,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境遇而言,只有在每次展示之时,方可通过观赏识别出它在严格意义上的存续。如果没有表演展示,就没有任何线索可判别它是否以原有的形式保存下来,是否可能存续下去。

日本的重要无形文化财,虽然通过传承人(“人间国宝”)认证、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保护协会认证的形式来尽可能增加其确定性,但人的寿命有限,保护协会等组织也可能会解散。不过,我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特意不去干预的态度很有远见。问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传承者没有联系,所以列入遗产名录后的一段时间,什么都不会改变,就像没有被录入过一样。鉴于此,本书的构想之一便是,与传承者密切相关的文化人类学方法论,或可助教科文组织一臂之力。


五、本书的内容和构成

正如卷首所提到的,本书通过关注文化遗产本身的“传承实践者”(指传承非遗实践、参与非遗活动的群体,简称“传承者”)对文化遗产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定位和重新命名。进而言之,本书为达至上述目的,对记述、分析传承者的文化遗产工作实践(创造、继承、修复、延续、普及、转用、商业化、隐匿及放弃等),以及围绕上述实践开展活动的传承者相互间的有关博弈关系(协力、竞争、妥协、决裂等)进行调研、规划。主位立场的微观分析是文化人类学之长处,能够为进入新阶段的遗产研究提供有效的分析视角。

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影响力”,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问题,并提出了本书议题的雏形。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岩崎麻沙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阐释者》和菅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幻影》是对比论文。岩崎的论文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和缔约国的动向,在部分肯定条约理念的同时,也指出教科文组织运作中出现了各种混乱。该论文表明创建一份以多元价值观为支撑的文化遗产名录并不容易,且会造成多元价值观的相互冲突。而要解决这部分问题,比如理解条约的理念并为其运作分配充足的资金等,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菅丰的论文报告了在这样的国际舞台上文化遗产的现状,并描绘了以文化遗产被录入名录为目标的当地人试图借此实现各种期望的意外之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必都具有显著的普遍价值,但与此无关,在期待重视传承人的文化遗产保护能够开花结果的现场,如果发生出乎意料的事情往往令人感到愤怒,在考虑受传承者支撑的文化遗产之去向问题时也值得探讨。兼重努的《遗产录入之争》也描绘了期待文化遗产被录入名录的传承人间的竞争。他以居住在贵州、湖南和广西三省区的侗族群体所唱歌谣为主题,描绘了与少数民族政策相结合的中国文化政策(另见本书中长谷川的论文)影响三省区之间遗产资源竞争关系的事例。

在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中,我们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继续探讨重视“传承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俵木悟的《传承“幕后”》以冈山县被指定为日本无形文化财的“备中神乐”为主题,讨论不依靠有形事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传播的问题。他非常重视人们的行为和记忆,许多观众常常误以为舞台是所谓的传承之地,而实际上,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的排练才是民俗传承的真正载体。他还强调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事物,如一系列身体行为的重要性。他支持通过听觉和视觉传递艺术之魅力,认为可以考虑映像记录式的传承。川濑慈的《影像捕捉的礼仪和音乐》论述了这一点,他指出这种记录的重要性不在于客观性,而在于能够提取丰富的表现形式,聆听表演者的想法。据说川濑慈调查的音乐职业团体和灵魂附体礼仪的题材在当代埃塞俄比亚不受待见(被主流文化视为下作行径),但他的调查和记录,恰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的斯亚贝巴秘书处相关项目的一部分内容。如果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多种多样,那就有可能对文化遗产予以多种评价。此案例告诉我们,目前,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包容不同价值观的理想尚难以实现。笹原亮二的《文化财的表演方式》以神奈川地区的狮子舞为主题,讨论了神奈川地区的狮子舞被指定为日本非物质文化财后发生的变化。我们将在第四部分重新讨论遗产化导致的商业化问题,笹原讨论的是诸如成立保护协会、获得补贴以及增加演出机会等问题。不过,笹原特别关注传承者自身意识的变化。狮子舞作为无形文化财受到了外界的关注,传承者扩大了民俗文化的遗产化实践范围。然而,以这种方式回到传承者手中的“民俗”文化,却与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的理念相去甚远,这提示人们需要重新思考文化遗产(制度)对社会的意义。

第三部分“世界遗产的未来”,以被誉为世界物质文化遗产之地的日本和中国为例,从传承人的角度重新审视文化遗产。高仓健一的《无人居住的世界遗产地》讲述中国云南省丽江古城里,老居民外流和从事旅游业的新居民涌入的问题:由于该地区传承者的突然变化,无法继续维持先前的日常生活准则(与保护景观相关)。可以说,关于传承人的问题也正在成为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焦点。才津祐美子以岐阜县白川乡为例也探讨了这个问题,但在本书的“如何保护世界遗产”一章中,她的视角有所改变——主要考察场所这一语境。在白川乡被登录在世界遗产名录之前,将白川乡的旧民宅移筑而成的日本民宅村落博物馆和合掌式建筑民宅园,保存着与以居住为目的、至今仍在使用的白川乡民宅的不同要素。这可能是因为,文化遗产并非仅对被指定的物件本身有意义,通过结合多样的文化实践(当然,人们的潜在的活动也参与其中),亦可增加其文化价值。第三部分的结尾,阿部朋恒的《生活中发现的世界遗产》为思考世界遗产提供了新的见解。当中国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阿部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获得与当地人互动的机会。根据阿部的体验和调查,哈尼人不一定了解世界遗产的理念,而进行实地调查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对哈尼人生活状况的认识也有误解,毋庸置疑,基于传承者的价值,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事务官员们既然要按照程序将遗产记录在册,两者之间的沟通无疑很重要,这也是未来文化行政的一个课题。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的论文,主要是对前三部分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聚焦研究。第四部分“作为商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是遗产社会化导致旅游业和旅游工艺品生产的繁荣,而致使遗产传统元素式微的问题。长谷川清在《遗产观光的光与影》一文中揭示了中国云南省傣族的生活习俗被认定为文化遗产之后,为优化游客的文化体验而建造的旅游园区将傣族文化变为商品的过程。正如笹原和才津在本书中所述,文化的本质就是变化本身,并非是否需要改变(或修正)。但是,如果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取代,当消费者厌倦后文化就会出现衰退,那么自然地所有的商业化都会被视为问题,长谷川不赞成这种“过度商业主义”。饭田卓在《商品化与反商品化——马达加斯加山村的无形文化遗产》中也指出类似问题,马达加斯加的扎菲曼尼里人是一个传承独特木雕知识的族群,但由于木雕受到了外界的关注,木雕也已经商业化了,当然,另一个原因是木雕不需要再成为生活技能的一部分了。如果商业化继续推进,则会毁坏当地的生存根基,引发资源枯竭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商业化。饭田卓的提案是,不仅要审视鉴赏文化,还要审视生存文化,从而克服商业化带来的种种问题。

第五部分“文化行政问题”指出,不仅是传承者,行政部门也应该根据文化遗产的新趋势做出回应。清水拓野的《在变迁中培养后继者》以已列入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戏剧秦腔为例,考查了具有普遍性的关于培养后继者的教育问题。由于传承者根据职业差异获得不同的技能,如果政治或经济原因造成了即使是短时间范围内的艺能衰微,也会导致后继者无法稳定地习得技艺。在文化政策变化显著的中国,这种影响力不容小觑,虽然传承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包括与课程管理等教育行政管理的联动在内,人们仍然对文化行政寄予了期待。日高真吾的《地域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强调了教育问题。日高原本专攻的是物质文化遗产,他在2007年主持了石川县穴水町指定文化财——“灯笼的修复经验及其历史意义”的研讨会,该指定文化财在能登半岛地震中破损,他在参与修复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会议的灵感。他指出,尽管铸件技术本身已经断绝了,但若着眼于从事泥瓦匠行业的人们所使用的种种生活技能,便会发现这些改变了形式后仍留存于生活中的“活历史”,也能与其原本的文化价值相联结。因此,文化行政不仅要保护指定的文化财,更要关注身边活历史——与文化遗产相关联的社会历史要素与环境的存续。


本书是一本文化遗产基本问题论集,谅为今后考量文化遗产诸应用问题之学理基础,抛砖引玉,微力于学界智识生产是幸。


作者简介:饭田卓,日本国立民族学博物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生态人类学、视觉媒体人类学、文化遗产人类学。

译者及校对简介:陈亦欣,北海道大学历史区域文化学硕士,运城学院文化旅游系教师,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研究。阮云星,浙江大学社会学系/人类学研究所荣休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人类学、文化遗产人类学、赛博格人类学。


注:本文译自日本学者饭田卓教授主编的《与文化遗产共生》[飯田卓(編)『文化遺産と生きる』臨川書店、2017]序章。该书为主编主持的日本国立民族学博物馆重点课题“文化遗产人类学——全球化体系中的社区与生产性(2013-2015)”(「文化遺産の人類学——グローバル·システムにおけるコミュニティとマテリアリティ」(2013-2015))的研究成果选集。副标题为译校者所加;文中除若干注明的译者按外,均来自原文。


[说明:本文刊于南方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主编的《遗产》(第八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9月。为方便手机阅读,微信版删除了注释,如需引用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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