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十大财会热点话题盘点(全)
乐活
2025-01-05 20:10
广东
2024年已经过去,辞旧岁,迎新年,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在此,作者将自己关注到的2024年财会领域热点话题做了总结,回顾这一整年中影响着财会人员的宏大叙事。也不知时代中一颗细微尘埃,是否就是落在我们身上的一座大山。在信息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数据已经成为了现代生产力。算法、算力和数据被誉为推动人工智能的三驾马车,如果说算法是方向盘,算力是发动机,那么数据就是动力源。因此,数据对于企业而言,被作为存货或无形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是迟早的事。只是没有想到,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自2024年1月1日将数据入表,多少让人有些手足无措。同时,关于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的学术文章,也在2024年如雨后春笋般的纷纷见诸报端。本文无意于探讨数据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会计处理问题和学术争端,私以为,以目前绝大部分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和对数据的利用水平,还达不到资产“预期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定义。至于倒卖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的黑心中介,倒是可以执行《暂行规定》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也请熟读,否则可能预计负债要计提的更多。数据资源乘上了人工智能的东风,热度自然居高不下。而毫无疑问,ESG是除数据资源之外,最具流量的财会领域话题,甚至流传出四大年薪百万招揽ESG人才的谣言。不过,CFA推出了个ESG证书是真的,在割韭菜方面,美西方那都是老前辈了。虽然ESG都火成这样了,有一天我小弟却问我:ESG是什么?这就像十年前的造词梗,你不需要明白它是什么意思,你只要把它挂在嘴边,那就不明觉厉了。但我小弟是个实诚人,非要打破砂锅问到底。我就只能实事求是地回答:是Environmental、Social和Governance三个英语单词首字母的缩写,但在国内语境下,这几乎成了可持续发展的代名词了。实际上,这就是西方企业一直强调的社会公众责任。西方世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但西方企业却有主导社会的意图,而西方人又有一颗圣母心。好家伙,各方一拍即合,新事物就应运而生了。而ESG在我国,自然就要中国特色一番,这里就不展开细说了。这事其实不新鲜,财政部在2019年12月就发布了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将碳排放权按历史成本计入资产。这一话题在今年再次有了流量,又是蹭上了ESG的热度。可见,在当代真正无可争议应当计入资产的,只有流量,而碳交易权的资产确认则争议很大。首先,对于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型,就存在几种说法,包括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1498碳排放权资产等。就这初始确认,咱也都不懂,咱也不敢问。这怎么处理,CPA会计、审计里也都没说啊!就一条暂行规定,在实务中知道如何处理的知行合一大牛可谓少之又少。只怕大部分人都和作者一样,以己昏昏,使人昭昭。而上市公司呢,则是有的披露在年报,有的披露在社会责任报告,有的披露在ESG报告,五花八门,啥样都有。要我说,不知道咋办;可以看看《碳会计的困境与对策》(郑洪涛,2024)的说法,还是先完善法制建设吧。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新会计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果是会计人员,就真切地与你的个人工作密切相关了。与旧的会计法相比,新会计法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强化财会监督职能,传统的“八大监督”继续扩大队伍;2.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个人法律责任,对于单位、财务人员、公职人员的处罚力度加大。个人认为,新会计法的潜台词是:财务工作要提升信息化程度,财务人员要提升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以及公文写作技能(不要再写错别字了)。新公司法经历四易其稿,在2023年12月29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然而,其正式实施,却和晚半年修订的新会计法不约而同,要待到2024年7月1日。究其原因,不同于会计法的小修小补、微调微do,公司法的变动可谓大刀阔斧,改头换面,其造成的影响和广泛争议,至今仍在业界萦绕不绝。彼吾某位名师曾将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归纳为出资制度、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和公司债券管理体制等方面,并在出资制度改革背景下,对会计处理的影响做出深入独到的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阅读。然而,新公司法的变化又何止这几个方面?除了引起一片热议的出资制度,尤其是五年到期、加速到期、股东失权等内容,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连带出资责任甚至让地方法院纷纷延期判决。而原本“断子绝孙”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法的春风下老树发新芽,有了“儿孙满堂”的可能。这一点也被2024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命题组专家所关注。此外,关于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爱恨纠葛、床上安床等问题,在新公司法中有些“还政于民”的意思,可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是否摆脱所谓“政由葛氏,祭则寡人”的局面,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待观察。而这也被一些学者在论文中提出。新公司法的变化之大,绝非寥寥数言所能概括,足以另开一篇长文讲个三天三夜。此类文章如汗牛充栋,本文也就点到为止,不再赘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审计意见购买、审计质量研究等问题可谓老生常谈,而这一话题又在2024年恒大轰然倒塌和普华永道顶格罚单的背景下,被舆论彻底引爆。这一问题,作者在CPA无用论之我见一文中也提到过:“在实际工作中,服务对象和支付主体具有一致性。被审计单位既是金主爸爸,又是挨揍熊娃,最终受益人却是股东、债权人、监管方,甚至包括社会上形形色色搭便车的主体。”这一天然劣势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先天不足,市场的价格战和无底线审计意见更令其后天畸形。作者有个异想天开的想法:对于公共利益实体,是否应当识别出足够的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由行业协会或被审计单位监事会、独立董事等组织或个人牵头,设立公众利益基金池,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根据自身对于审计报告质量的需要,向公众利益基金池中投入资金。投入资金比例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在预期使用者团体中选任主要审计业务委托人。受聘的事务所对预期使用者团体负责,审计业务不再是被审计单位一家之事,而是让社会公众都投入并参与进来。作者刚入行的时候,国内审计行业还没有这一新事物。那时的审计报告是短式标准,所有报告千篇一律,都长一个样。直到2016年,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加入关键审计事项段。至此,审计报告可以在石上雕花,各有特色。而在2024年的各种研究中,表明关键审计事项与行业专长、声誉激励、审计风格、问询函强度等因素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相关关系。这些研究旨在窥一斑而见全豹,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微言大义。根据前不久一则不知真假的消息:“一位爱秀自己大火箭的富豪表示:世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论文都是垃圾”。按照先找热门关键词,再想好重要结论,最后找数据做一系列计量分析证明的研究方法,能证明关键审计事项与我家猫咪存在相关关系,我也是相信的。关于商誉的争议,可谓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从未停歇。如果作者没有记错的话,证监会以前年度的面试专业考题中,就有一道题目关于是“商誉减值”和“商誉摊销”的选择。时至2024年,业界仍对商誉信息披露事项忧心忡忡。不仅ISAB发布了关于企业合并中商誉及其减值的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紧随其后,于4月发布函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增加关于商誉披露的有用信息。这一话题在如此热门,在我国尤为甚之。作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原因:1.如果说并购浪潮是市场竞争中永恒的波涛,那么商誉就是资本冲击下飞溅的浪花。阎王好斗,小鬼难缠。并购尚能受到各方力量制约和有效的监管(还记得要约收购的各项规定吗),而商誉的形成过程则容易藏污纳垢。况且减值测试又依赖于专业判断,结果具有不可验证性(胡国强、孙文祥、王海,2024),这每一朵浪花,到底是市场当中资本博弈的正常结果,还是暗藏背后不可告人的py交易?2.在我国,企业合并秉承着实体理论,而商誉确认却依然遵循母公司理论。用高大上的CFA、ACCA的话来说,就是我国是partial goodwill method;而国际如今盛行的是full goodwill method。一如我国发行证券对于发行费用的财务处理,一直都是incorrect treatment;而高大上的CFA会把发行费用放入有时间轴的现金流中。话扯远了。部分商誉法也就是说,我国在合并层面只承认母公司商誉,不承认少数股东权益商誉。这当然是基于实务上的考量,但理论关系的错配就留下了值得商榷的余地。3.正是目前监管应对的方面,关于商誉的信息披露很不完善。信息使用者对于商誉的形成、测试、减值全链条过程如同雾里看花,好似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让人不禁想问,商誉到底是什么:控制权溢价?信息差溢价?内部协同溢价?还是品牌溢价?这些问题可以单独写一本书了。作为占了税法考试半壁江山的税种,于2024年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法律。还记得法律的层级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原来的《暂行条例》只能算是行政法规,现在更上一层楼了。关于增值税法的新修订内容,有很多老师解读,当然争议也不小:有说视同销售范围大为缩小的;有说征收率统一为3%的;有说不再存在混合销售的。众说纷纭。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可能被放在了服务的概念范畴内;对于增值税境内服务范围的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让子弹先飞一会儿。目前无须着急解读,毕竟增值税法2026年才落地实施,可以等一等实施细则再看。解释中第二条事关保险行业,作者极少涉猎,在此不作讨论。但第一条中关于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保,不仅关乎各行各业,也关于每个考证人的分数。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考考考,老师的法宝;钱钱钱,打工人的腰杆。不好意思,情不自禁地喊了出来。言归正传,自此以后,对于保证类质保,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另须注意与服务类质保的区分,至于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分配合同金额确认收入等,不再赘述。其实,2024年发生影响财务人的大事小情,又何止这区区十项?在这一年里,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4号》;所谓的“豪宅税”已成历史;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中注协发布独立性准则第一号;最高法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答复等等。这些事件,无一不对财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无一不构成对财会人员的严肃考验。作者或能力不及,或精力不济,或因知识盲区的存在,无法兼顾到方方面面。本文选取的十大话题:五项与会计相关,两项与经济法相关,两项与审计相关,一项与税法相关。希望2025年,在作者的水平有所提升之后,与大家再分享一些关于财管和战略的热点话题。也欢迎有想法、有思路的读者朋友,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花落可奈何
昨天我们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只有在梦中依稀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