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土地制度,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基本任务之一。
全民族抗战时期,随着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和制定了各项政策,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及发展。减租减息政策就是党在抗日战争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要决策。
1937年8月22日至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宣传部起草的关于形势与任务的宣传鼓动提纲《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其中在“改良人民生活”这一纲领内,明确提出了“减租减息”。减租减息政策的提出,停止了我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实行的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并分配给农民的政策,而改为减轻农民的地租负担和所受的高利贷利息剥削,以利于团结一切可以抗日的力量,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由西北局提出,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纲领》第十款明确规定:“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例如绥德、鄜县、庆阳),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缴纳一定的利息,地主对租务关系及债务关系加以合理的调整。”这一条款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减租减息政策已趋于完善。
同年11月召开的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1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关于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这个条例共22条,带有法规性质。条例明确规定:租佃及债权债务双方,须遵照政府法令实行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
来源:学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