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里有一个罪名是“威逼人致死”,简单概括:当你被有特权的群体欺压,如果自杀,就有可能让对方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现代生活中我们仍能看到其荒诞逻辑的影子。)柯岚教授分析认为,威逼人致死罪很可能是贾府败落的重要一环。——编者按
清代的妇女自杀问题与威逼人致死罪:自杀是弱势受害者唯一的救济途径?
《红楼梦》开场才十三回,读者就看到了两个女性角色的死亡,秦可卿和瑞珠,她们都是自杀的。《红楼梦》前八十回有很多女性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自杀的。前八十回共有七名女性自杀。就自杀原因来看,有的是因名誉毁坏而自杀,包括秦可卿、鲍二家的。有的是因家主凌辱或惧怕家主凌辱而自杀,包括尤二姐、金钏儿、瑞珠。有的是因婚姻自由而自杀,包括张金哥、尤三姐。前八十回还有两名男性自杀,石呆子和张金哥的未婚夫,石呆子是因豪门的欺凌而自杀,张金哥的未婚夫是殉情而自杀。史景迁根据沈阳以北一个村的残存清代文献,得出了一些统计数字,十八世纪末期该村的平均寿命为32岁左右,只有4%的人寿命超过65岁。曹雪芹死于1762年,这些统计数字大约就反映了和曹雪芹差不多同时代中国人的生活状况,虽然它们只是一个村的统计数字,但大致可以透视当时整个中国的社会现实。在那样的一个时代,医疗卫生技术还很不发达,人的平均寿命就是三四十岁,贫富差别很大,社会地位较低的人遭遇暴力的伤害,自杀可能是很正常的选择。女性是这个社会里的弱势群体,即便是贵族女性,遭遇了名誉毁坏这样的打击,选择自杀也是再正常不过的。
清代著名的刑事案例汇编《刑案汇览》收录的案例中很多都涉及自杀,尤其是妇女的自杀。这些妇女自杀的类型包括:媳妇被婆婆辱骂而自杀,使女被打骂后自杀,女子与表亲谈恋爱被发现之后自杀,名誉被毁后自杀。这些自杀的原因也是在《红楼梦》中可以清清楚楚看到的。从这些法律现实的背景去看《红楼梦》,《红楼梦》绝不仅仅是要讲出哪一个贵族家庭的故事,而是透过这个贵族大家庭的窗口去揭示当时的社会现实,在这个社会中,女性是一个容易遭遇伤害和凌辱的群体,她们在遭遇伤害和凌辱之后也易于选择自杀。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尽管传统中国的法律对女性和平民有各种各样的压迫,但如果他们选择了自杀,导致他们自杀的人却仍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弱者受了伤害和凌辱,生前很难让欺凌他们的人受到惩罚,只有自杀才是可能让对方受到惩罚的有效途径。按照清代的法律,因为公务以外的原因导致他人自杀都可能构成犯罪,称为“威逼人致死”,只要官府查明了原因,导致自杀的人就可能被处以刑罚。根据《刑案汇览》的记载,“威逼人致死”是清代发案率排名第二的常见犯罪,这说明当时社会自杀现象相当普遍。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在他们对《刑案汇览》的研究中发现,自杀的原因固然主要是为了逃避痛苦的尘世,但也有一些自杀者是怀着让欺负自己的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愿望而选择自杀的,自杀可能成为对欺凌自己的人的一种报复行为。
《红楼梦》可能是清代唯一一部严肃审视女性自杀问题的文学作品,作者对“威逼人致死”的罪名十分了解,第六十六回尤三姐因柳湘莲退亲愤而自杀,书中写道:
当下唬得众人急救不迭。尤老一面嚎哭,一面又骂湘莲。贾琏忙揪住湘莲,命人捆了送官。尤二姐忙止泪反劝贾琏:“你太多事,人家并没威逼他死,是他自寻短见。你便送他到官,又有何益,反觉生事出丑。不如放他去罢,岂不省事。”
程高本《红楼梦》八十回后不是曹雪芹写的,但是续本基本遵循了原本的创作设计,前八十回的情节在这个续本中都得到了照应。第一百零五回中写到贾赦、贾珍、贾蓉犯了法都被抓走了。第一百零七回交代,经过审问,贾赦查实的罪状是“倚势强索石呆子古扇”。“虽石呆子自尽,亦系疯傻所致,与逼勒致死者有间。今从宽将贾赦发往台站效力赎罪。”调查贾珍的罪状是导致尤二姐、尤三姐自杀,虽然最后查明都是事出有因,“并非贾珍逼勒致死”,“但(贾珍)身系世袭职员,罔知法纪,私埋人命,本应重治,念伊究属功臣后裔,不忍加罪,亦从宽革去世职,派往海疆效力赎罪。贾蓉年幼无干省释”。
石呆子、尤二姐、尤三姐都是自杀的,官府调查贾赦、贾珍是否犯了“威逼人致死”罪,书里说的“逼勒致死”就是“威逼人致死”,虽然最后都认定事出有因,不全是被他们逼死的,但是“私埋人命”就是犯法的。在清代,自杀都是人命案,自杀应该报告官府,官府要派仵作来验尸调查死因,查明什么原因导致了死者自杀,有人自杀不报官“私埋人命”就是犯法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会导致有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取决于死者的身份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但自杀都是人命重案,是不能私自处理的。
《红楼梦》中人的自杀,大部分都牵涉法律问题。张金哥因为父母退婚而自杀,清代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不成立“威逼人致死”,张金哥的父母没有法律责任。瑞珠的自杀被宁国府解释为是自愿为主人秦可卿殉葬,宁国府也就没有责任。其他的女性自杀,基本都牵涉到法律问题。《红楼梦》里很多人的自杀,都会在贾府掀起一些不小的风波。尤二姐和尤三姐的自杀,后来成了贾珍被治罪的根据。鲍二家的自杀,起因是王熙凤捉奸,她的家人表示要到官府去告,王熙凤自恃家族有势力声称不怕他们去告,贾琏却还是有些害怕,就找了王熙凤的叔父王子腾,带来番役、仵作帮着办丧事,鲍二家的亲戚见这阵势,知道贾府势力大,跟他们打官司难,只有忍气吞声算了。贾琏又拿了银子去安抚鲍二,让他再给自己娶个媳妇,算是把这事私了了。另外,金钏儿自杀之后,宝钗给王夫人出主意否认金钏儿是自杀的,而是
她自己不小心掉下井里淹死的。宝钗这样的反应是本能地想要保护她的姨妈和贾宝玉,如果金钏儿是自杀的,就应该报官由官府来介入,官府要调查她为什么自杀。丫鬟是贱民,社会地位低下,主人打骂后自杀,主人在法律上的责任是很轻的。但是王夫人懂得法纪,知道这总归是触犯法律的,就有些不安,她更不希望让官府来调查金钏儿为什么自杀,因为金钏儿的自杀跟她的儿子贾宝玉有直接的关系。宝钗这么一解释,王夫人又赏了不少银子,金钏儿家里的人也就没有再追究,事情也就私了了。
——选自柯岚《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