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赣州公积金利好政策不断
继优化商转公业务并降低办理门槛外
今天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发3条利好政策
将对明年赣州楼市带来积极影响
一起来关注下
▲ 赣州中心城区原创航拍,拍摄于2024.11
就在刚刚,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发 3 条利好政策以及最新政策解读。这 3 条新政都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执行,将对明年赣州楼市带来积极影响。下面来看看政策原文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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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对缴存人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双缴存人(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缴存人(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下调至20%。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商转公”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商转公”业务受理时间是2025年1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
一、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一是对首次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再区分,将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一致,即双缴存人(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为80万元,单缴存人(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为70万元。二是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即缴存人在我市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20%。
注意: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价值的70%。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贷款需求,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计算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计算依据调整后最长可贷款年限计算。
三、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计算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计算依据调整后最长可贷款年限计算。
例:主借人(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年龄为39周岁
政策调整前,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为26年(60+5-39=26)。
政策调整后,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为29年(63+5-39=29)。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商转公”业务惠及面,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动态应急管理工作预案》(赣市公管委字〔2023〕3号)和《赣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赣市公管委字〔2023〕4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异地(赣州市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的,可申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由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扩大到全国任意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注意:缴存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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