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决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并就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财政体制由原来的“统收统支”改为“分灶吃饭”,先后探索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1994年,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国家实施了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完善,从国家治理的高度部署持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时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财政体制的调整在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也日益壮大。但也要看到,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现行财政体制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部分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还不够清晰,地方自主税源不够稳定,一些地方对上级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过高,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
财政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利益触动大、影响十分深远,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中央调控能力,围绕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围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加快推动建立适应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进落实中,需要着重把握好“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3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权责清晰。遵循受益范围、信息对称和激励相容原则,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设置,探索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第二,财力协调。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结合税制改革稳步推进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在清晰界定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政府间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结构,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第三,区域均衡。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西南北差异大、各地发展不平衡。财力分配不能简单看人均财政收支水平高低,需要根据不同地区所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科学测算均衡调节。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调整完善区域政策体系,研究完善差异化财税支持政策,促进各区域发挥自身优势持续做大财政经济“蛋糕”。加强对履行特定功能地区的财政支持,增强其财政保障能力。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安排,加大政策调节力度,有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延伸,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继续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优化省以下财力分配,使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清晰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