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桐庐县某理发店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未满六个月即开展预付式充值及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3年11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庐县某理发店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未满六个月即开展预付式充值及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商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桐庐县某理发店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未满六个月即在开展预付式充值,县商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县商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行为展开调查。当事人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未满六个月即开展预付式充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桐庐县某理发店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余额案
2024年6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庐县某理发店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余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商务局在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9月停止经营活动,并将门店转让他人经营,部分充值会员在了解到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后,要求当事人退还预付款余额,当事人未按要求开展退款。县商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县商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行为展开调查。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余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桐庐县某美容美发店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及采购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庐县某美容美发店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及采购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化妆品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庐县某美容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凯捷染发膏等5款化妆品均已过有效期限,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审批,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化妆品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桐庐县某理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庐县某理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桐庐县某理发店进行日常检查的时候,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放置有两块展示牌,用于推广和宣传店内提供的按摩保养、艾灸等服务,展示牌上有“肩颈理疗 活血化瘀、舒筋化瘀、舒筋活络、祛风散寒、改善肩周炎、关节炎、颈椎增生、颈椎异常而引起头部经络瘀滞,形成头晕、偏头疼、记忆力下降、失眠多梦等”等内容。当事人通过展示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移送公安违法线索
对此
县市场监管局
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
桐庐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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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桐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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