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桐庐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1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庐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随机抽样2台送检。2024年5月2日,经对所抽样品的14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两个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桐庐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尺寸限值”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0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庐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9辆,罚没10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处9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九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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