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报道方面,有关两会的常见错误用语有哪些?怎样规避?如何正确使用规范用语?梳理一番将有助于相关的报道工作。
关于两会报道的规范用语是媒体人不可忽视的。以下是新华社、中国记者协会编制的《两会报道规范用语手册》。
1.“×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写错。
“两会”一词因使用较广,可不加引号。但如“十四五”等均应加引号。
2.不要随意使用简称和略称。
“政府工作报告”不要简写成“政府报告”。
3.“提案”与“议案”“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
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
“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4.“审议”与“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学习”“领会”等词汇,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不符,新闻报道中应避免使用。
正确的用法是“审议”或“讨论”。
5.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
不要说“人大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请求或者劝说政府、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的误解;正确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决或督促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审议”与“一起审议”。
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所在代表团的会议时,使用“审议”。
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代表团会议时,在使用“一起审议”的同时还应有“听取代表意见”的内容。
7.“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报道中涉及政协委员时,可使用“参政议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时,不能使用“参政议政”,可使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代表、委员”并提时,最好把“履行职责”与“参政议政”写全。
8.在同一届次会议上,政协委员的“界别”不要写为“届别”。
“届”是从时间上说的,指的是九届、十届、上一届、本届等;“界”则是针对委员的工作领域分类而言,如“经济界委员”等。
9.“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
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而只有“委员”,“×××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10.“组成人员”与“委员”。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其组成人员不仅包括委员,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因此,在报道中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委员们……”,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1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职务停止问题,要使用“终止”或“撤销”的标准表述。
在人大,按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罢免某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某人的代表资格终止。
在政协,则由政协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撤销某人的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12.人大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力应该由集体行使。
代表从事个案监督的行为,于法无据。而代表拥有的权力属于公权范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应该“不做”。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行使,如: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13.“法律委员会”与“法工委”。
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设机构、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法工委”。
法律委员会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主任”。
14.“检察长”与“审计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要写成“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首长职务为审计长,不能写为“审计署署长”。
各地各级检察院的首长称检察长。
各地的审计部门,省级多称“审计厅”,其首长称“厅长”;有的地方称“审计局”,其首长则为“局长”。
15.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
(1)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
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
(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
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3)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
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16.国家机关名称中的“和”及“与”字。
国务院机构中有3个机构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在名称中用“和”字进行连接,不用“与”字。
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中则不用加“和”字,如“发展改革委或发改委”“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
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则用“与”字连接,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17.监管机构的名称。
国务院机构中有一些单位名称中明示有监管职能,但表述不尽相同。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是“监督管理”。
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的是“监管”。在使用这些单位的全称时应注意区别。
18.“权力”与“权利”。
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写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
同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要写成“行使权利”。
“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
“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19.新闻稿中对人物一般使用“职务+姓名”的表述方式,而不使用“姓名+职务”的表述。
两会报道中,应尽量使用“代表”“委员”身份,即“××代表”“××委员”。
20.“共商国是”不要写作“共商国事”。
“国是”指国家大计,多用于书面语。
21.关于称谓。
“普通代表”“普通委员”的称谓有违代表、委员平等的精神,“父母官”的称谓缺乏法治精神,均不要使用。
22.报道中不要炒作“议案(提案)大王”“一号议案(提案)”等,要重点报道议案(提案)的质量。
23.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分布在各地,其中有的居住在北京。
两会报道中,如统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会聚到北京开会,不要称“进京”。
“代表委员进京前”不如说“代表委员到会前”。
1.“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能写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国务院机构名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和不能写为“与”。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与不能写为“和”。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注意“监督管理”与“监管”。
5.农业农村部,不能写为农村农业部。
6.文化和旅游部,不能写为文化部。
7.农业农村部,不能写为农业部。
8.生态环境部,不能写为环保部。
9.交通运输部,不能写为交通部。
10.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简称深改委,不能写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不能简称为深改组。
11.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网信委,不能写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不能简称为网信小组。
12.中央财经委员会,简称财经委,不能写为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不能简称为财经小组。
13.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简称外事委,不能写为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简称为外事小组。
1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能写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1.全国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不能写为列席。
2.全国政协委员列席人大开幕式,不能写为出席。
3.全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能写为参政议政。
4.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不能写为履行职责。
5.代表、委员并用时,应写为参政议政。
6.人大代表提的“议案”,不能写为人大代表提的“提案”。
7.政协委员提的“提案”,不能写为政协委员提的“议案”。
8.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不能写为撤销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9.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不能写为终止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10.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能写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11.审计署审计长,不能写为审计署署长。
12.海关总署署长,不能写为海关总署关长。
13.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写为人大主任。
14.列席人员,不能写为列席代表。
15.非中共人士,不能写为非党人士。
16.党外人士,不能写为非党人士。
17.人大的职权,不能写为人大代表职权。
18.人大代表的权利,不能写为人大代表的职权。
19.人大代表的义务,不能写为人大的义务。
20.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不能写为全国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21.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不能写为十四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
22.人大召开各类会,简称“大会”,不能写为“会议”。
23.政协召开各类会,简称“会议”,不能写为“大会”。
24.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不能简写为“人代会”。
2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不能简写为“人大常委”。
26.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不能写为“人民代表”。
27.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写为常委会委员。
28.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写为人大常委。
29.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写为人大领导。
30.人大常委会会议,不能写为常委会议。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写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多字)。
2.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不能写为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不能调顺序)。
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能写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不能调顺序)。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能写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不能加字)。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简写为核心价值观(不能简称)。
6.广西壮族自治区,不能写为广西省(不能乱改)。
7.“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能写为“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不能乱改)。
8.“一带一路”倡议,不能写为“一带一路”战略(不能乱改)。
9.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能写为万众创业、大众创新,也不能写大众创业、大众创新(不能乱改)。
10.国内生产总值,不能写为国民生产总值(不能乱用)。
11.宗教极端思想,不能写为极端宗教思想(不能颠倒)。
12.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能写为行使国家机关权力(不能颠倒)。
13.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简写为人大常委(不能减字)。
14.人大常委会机关,不能简写为人大机关(不能减字)。
15.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不能写为人大代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不能乱用)。
16.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不能写为政协委员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不能乱用)。
1.精简机构,不能写为精减机构。
2.共商国是,不能写为共商国事。
3.篡改历史,不能写为窜改历史。
4.窜改文件,不能写为篡改文件。
5.历史周期率,不能写为历史周期律。
6.一份力量,不能写为一分力量。
7.量子通信卫星,不能写为量子通讯卫星。
8.扫黑除恶,不能写为打黑除恶。
9.土地流转,不能写为土地流传。
10.常住人口,不能写为常驻人口。
11.经济适用房,不能写为经济实用房。
12.擘画蓝图不能写为擎画蓝图。
13.蹚出一条新路,不能写为趟出一条新路。
14.三驾马车,不能写为三架马车。
15.亮丽名片,不能写为靓丽名片。
16.锲而不舍,不能写为契而不舍。
17.庸懒散,不能写为慵懒散。
18.河清海晏,不能写为海清河晏。
19.阳奉阴违,不能写为阴奉阳违。
20.收入翻一番,不能写为收入翻一翻。
21.再接再厉,不能写为再接再励。
22.辍学,不能写为缀学。
23.鱼水情深,不能写为渔水情深。
24.环保督察,不能写为环保督查。
25.监察机关,不能写监查机关。
26.检察机关,不能写检查机关。
27.奋楫前行,不能写为奋辑前行。
28.换挡提速,不能写为换档提速。
29.一带一路,不能写为一路一带。
30.人大代表行使权力,不能写为人大代表行使权利。
(来源:“编采圈”微信公众号。原标题为“两会报道常见规范用语来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编辑删除)
编辑|刘 蓓 苏 静
责编|杨立辉 冯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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