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国道收费站停止收费!

政务   2025-01-07 07:04   内蒙古  

国道110线哈德门收费站正式停止收费


据包头市交通运输局消息,2025年1月2日24时,国道110线哈德门收费站正式停止收费,这是包头市首条到期的收费公路。
哈德门收费站于2002年3月30日获得设站批复,当年建设完成,于2003年1月3日开始收费运营。今年以来,我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哈德门收费站何时撤站。市交通运输局重视群众诉求,积极与哈德门收费站运营单位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对接,积极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哈德门收费站相关情况,推动哈德门收费站按时撤站。

哈德门收费站撤站对于群众和企业节约出行成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哈德门收费站拆除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鄂尔多斯市持续执行新能源车辆差异化收费政策


近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文件《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继续执行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交发〔2024〕300号),文件要求对通行至鄂尔多斯市境内10条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继续执行2折差异化收费政策,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
此前,从2023年3月15日起,对鄂尔多斯市境内10段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包含3段高速公路及7段一级公路)实施新能源车辆2折差异化收费政策。据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12月底,10条政府还贷公路共通行新能源客货车65.63万辆,累计减免通行费971.15万元。
10条公路实施路段:
高速公路实施路段分别为:
①S26敖勒召其至东道梁段
②S24线大路至巴拉贡段
③S31大饭铺至龙口(蒙晋界)段
一级公路实施路段分别为:
①X646嘎鲁图至大草湾段
②S226阿门其日格至乌审召生态工业园区至小壕图矿区段
③S216察汗淖至敖勒召其镇段
④S215乌审召项目区至嘎鲁图段
⑤G338嘎鲁图至苏里格第三天然气处理厂段
⑥G338苏里格第三天然气处理厂至乌兰镇段
⑦S215独贵塔拉至锡尼段
注意事项:
①差异化收费政策是以现行收费标准为基础,下浮至2折,通行费累计规则和取整规则等金额判定逻辑沿用现有规则不变。
②装有ETC车载装置的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行驶通过S26敖勒召其至东道梁段、S31大饭铺至龙口段时,在现有ETC9.5折基础上,再对新能源车辆予以通行费2折优惠,可当场进行减免。(收费标准*0.95*0.2)
③装有ETC车载装置的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行驶通过S24线大路至巴拉贡段高速时,在现有客车8.5折、货车7.5折的差异化收费政策上叠加实施ETC9.5折、新能源车辆2折优惠,可当场进行减免。(客车:收费标准*0.85*0.95*0.2;货车:收费标准*0.75*0.95*0.2)
④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在通行7条一级公路时直接享受2折优惠。(收费标准*0.2)

⑤因收费系统限制,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新能源车通行S26敖勒召其至东道梁段、S24线大路至巴拉贡段、S31大饭铺至龙口(蒙晋界)段3条高速公路时,现场全额收取通行费。通行后,司乘人员可通过“市收费公路服务中心”公众号办理退费,退费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

· 每日一学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示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披露、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单位应当停止对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信息修复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三)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提供、获取、采集、归集、查询、存储、使用、共享、公开、加工、传输以及买卖信用信息;

  (二)超出与信用主体约定的范围使用信用信息;

  (三)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往期回顾

■ 424个!乌海新能源汽车充电更方便(附点位表)

 多地疾控紧急提醒!99%以上...
‍‍‍‍‍‍‍‍‍‍‍‍‍‍‍‍‍‍‍‍‍‍‍‍‍‍‍‍‍‍‍‍‍‍

■ 今起,上新!‍‍‍‍‍‍‍‍‍‍‍‍‍‍‍‍‍‍‍

 













源:草原云 北方新报






 编辑:郑启辰     
‍‍‍

 二审:尹梦凡‍‍‍‍‍‍‍‍‍‍‍‍‍‍‍‍‍‍‍‍‍‍‍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南区融媒体中心


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北方海南
宣传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理论研究、理论学习、理论宣传工作、理论学习教育规划,制定理论学习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