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4家村镇银行被收购

政务   2025-01-06 14:01   内蒙古  

近日,内蒙古银行发布公告称,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行将以吸收合并方式收购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村镇银行,并新设分支机构。



公告显示,内蒙古银行作为存续主体,将承继和承接上述4家村镇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此次收购完成后,这4家村镇银行将解散注销,新设为内蒙古银行的分支机构。原有客户可到内蒙古银行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官网资料显示,内蒙古银行是内蒙古成立最早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商业银行,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入股成为第一大股东,正式更名为内蒙古银行。


· 每日一学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示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披露、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单位应当停止对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信息修复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三)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提供、获取、采集、归集、查询、存储、使用、共享、公开、加工、传输以及买卖信用信息;

  (二)超出与信用主体约定的范围使用信用信息;

  (三)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往期回顾

■ 乌海一男子四次无证醉驾,结果…

 重要提醒!1月7日开始报名!
‍‍‍‍‍‍‍‍‍‍‍‍‍‍‍‍‍‍‍‍‍‍‍‍‍‍‍‍‍‍‍‍‍‍

■ 乌海不系安全带曝光来了 看看有谁上榜‍‍‍‍‍‍‍‍‍‍‍‍‍‍‍‍‍‍‍

 













源:内蒙古银行官网






 编辑:郑启辰     
‍‍‍

 二审:尹梦凡‍‍‍‍‍‍‍‍‍‍‍‍‍‍‍‍‍‍‍‍‍‍‍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南区融媒体中心


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北方海南
宣传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理论研究、理论学习、理论宣传工作、理论学习教育规划,制定理论学习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