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开幕 周金星崔景英冯雪涛到会祝贺 李春晓出席

政务   2025-01-06 19:05   内蒙古  

1月6日上午,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开幕。



市政协党组书记、市委秘书长李春晓,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协党组副书记闫爽,市政协副主席傅庭琳、武也文、王贤纲、张鸿斌、邵正文、李慧平、郭长安,市政协党组成员李和平、刘昌惠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市领导周金星、崔景英、冯雪涛、李昂、严冬、李冬、孟培云、郭轶杰、饶崇书、王允恒到会祝贺并在主席台就座。


武也文主持开幕大会。


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共有委员186名,出席开幕大会的委员173名,符合规定人数。


大会首先审议通过了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






傅庭琳代表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4年,市政协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乌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落实“贯穿一条主线、办好两件大事、弘扬蒙古马精神、闯新路进中游”工作要求,助力“十二项重点工作”,以党建强引领,以协商促发展,以团结聚共识,以创新增活力,以实干提质效,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政协工作实现新跨越、取得新成效。






报告从五个方面回顾总结了过去一年市政协常委会工作。一年来,常委会坚持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加强党的领导中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积极建言资政中践行初心、担当使命;坚持以诚相待、交融共进,在巩固团结合作中汇聚民心、凝聚合力;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深化改革探索中增强效能、开辟新局;坚持强基固本、提质增效,在强化自身建设中激发活力、提升动力。


报告指出,成绩的取得,是自治区政协有力指导的结果,是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体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各区、各部门、社会各界人士鼎力相助的结果。








报告强调,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十五五规划的布局之年, 也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市政协常委会要按照“贯穿一条主线、办好两件大事、弘扬蒙古马精神、闯新路进中游”工作要求,以党建为引领,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建言资政更有用、凝聚共识更有效、增进团结更有力,为助力我市在资源型城市转型上求突破、作示范,不断书写中国式现代化乌海新篇章贡献更多政协智慧和力量。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着力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在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更加有力。二是着力提高议政建言质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乌海实践上更具实效。三是着力拓展凝聚共识广度,在携手画好团结奋斗的最大同心圆上更有作为。四是着力健全履职制度机制,在推动政协工作改革创新上更为出彩。五是着力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上更显担当。











报告强调,市政协常委会要发扬优良传统,牢记政治责任,同心同德、接续奋斗,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不断开拓政协工作新局面,为我市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加力前进、加快起势、加速见效,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乌海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王贤纲代表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出席大会并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白海融、王进、魏艾林、青格乐、宋玥霞、任继华、乔毓、王继平、张明明、高博、张威、张勇、程重重、赵亮、田成君、范权、乔天峰、李平、赵子成等。


住市自治区政协委员,市政协历届主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应邀出席大会。


市直各委、办、局,驻市有关单位及企业负责人应邀列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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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示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披露、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单位应当停止对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信息修复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三)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提供、获取、采集、归集、查询、存储、使用、共享、公开、加工、传输以及买卖信用信息;

  (二)超出与信用主体约定的范围使用信用信息;

  (三)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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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乌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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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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