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开幕

政务   2025-01-06 12:39   内蒙古  

1月6日上午,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来自全市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政协委员们齐聚一堂,共商乌海发展大计。



市委书记周金星,市委副书记、市长崔景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冯雪涛等党政军领导到会祝贺并在主席台就座。


市政协党组书记、市委秘书长李春晓出席并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本次会议的议程共七项:(一)审议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二)审议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三)列席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讨论其他有关报告;(四)委员大会发言;(五)选举;(六)审议通过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各项决议;(七)审议通过政协乌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十届四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 每日一学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示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披露、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单位应当停止对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信息修复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三)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提供、获取、采集、归集、查询、存储、使用、共享、公开、加工、传输以及买卖信用信息;

  (二)超出与信用主体约定的范围使用信用信息;

  (三)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往期回顾

■ 424个!乌海新能源汽车充电更方便(附点位表)

 多地疾控紧急提醒!99%以上...
‍‍‍‍‍‍‍‍‍‍‍‍‍‍‍‍‍‍‍‍‍‍‍‍‍‍‍‍‍‍‍‍‍‍

■ 今起,上新!‍‍‍‍‍‍‍‍‍‍‍‍‍‍‍‍‍‍‍

 













源:乌海融媒






 编辑:郑启辰     
‍‍‍

 二审:尹梦凡‍‍‍‍‍‍‍‍‍‍‍‍‍‍‍‍‍‍‍‍‍‍‍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南区融媒体中心


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北方海南
宣传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理论研究、理论学习、理论宣传工作、理论学习教育规划,制定理论学习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