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乌海交警
都保持对“不系安全带”
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查严管
本期交通违法车辆曝光台
就来曝光一批“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车辆
看看都有谁上了本期“榜单”
1
甘A8562K
2
蒙C49655
3
蒙CD3060
4
蒙CD65757
5
蒙CF16081
6
蒙CK2965
7
蒙CSC656
8
蒙CUH380
9
蒙LUH735
10
陕JM7695
#安全带案例#
▲ 小轿车冲进田地连续翻滚后,乘客被甩飞后坠地。
▲ 车辆转弯处,两车相撞,黑色小轿车乘客被甩出车外。
▲ 两车在高速公路上相撞后,白色轿车车内人员被甩出。
无数真实事故警醒我们
驾乘车辆必须系好安全带
生活中使用安全带
可不止“一卡一扣”那么简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和管理全区社会信用信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依法采集非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可以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
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共享,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往期回顾
来
源:乌海交警
编辑:王晓璐 二审:李涵琦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南区融媒体中心
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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