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售!停用!

政务   2025-01-07 09:03   内蒙古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2家企业生产的2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详情如下:

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4批次环孢素软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装量差异。

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抗菌消炎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瘟解毒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济南三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鲜竹沥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pH值。

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瓜蒌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标示为山西和仁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江西信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甘肃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8批次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血藤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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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示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披露、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单位应当停止对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信息修复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三)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提供、获取、采集、归集、查询、存储、使用、共享、公开、加工、传输以及买卖信用信息;

  (二)超出与信用主体约定的范围使用信用信息;

  (三)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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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草原云·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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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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