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一男子四次无证醉驾,结果…

政务   2025-01-05 09:03   内蒙古  

都说喝酒不开车!

无证不上路!

但还是有人以身试法?
“醉”上加罪!
什么?
   这是第

12月5日,乌海交管支队国道大队民警查获一起男子无证酒后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2时许,国道大队民警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钢大街开展酒醉驾治理行动。此时,一辆灰色小轿车缓缓驶向检查点,当车窗摇下的瞬间,一股浓浓的酒味扑鼻而来,民警当即警觉,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3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核查身份信息过程中,驾驶员王某某主动交代自己没有驾驶证。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经办案民警核查王某某此前竟有3次无证醉驾且被刑事处罚的记录。

最终,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49.009mg/100ml,这是他第四次无证醉驾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目前已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乌海交警提示



喝酒不开车,无证不上路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希望广大驾驶人

遵规守法,安全出行



· 每日一学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和管理全区社会信用信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依法采集非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可以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

  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共享,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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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乌海交警






 编辑:王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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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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