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碰撞也要担责?
警惕“非接触性”交通事故!
近年来,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在审理全市主城区机动车道路交通案件时发现,此类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呈增长态势,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特此向广大市民发出提醒:
无接触≠无责任。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一般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法院在判定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依据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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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危险
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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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
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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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人受伤的法律后果与驾驶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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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情况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随着天气变冷,雨雪天气增多,电动车骑乘人员在佩戴头盔的情形下视野受限,行人穿着防寒服后行动也较为迟缓,更容易发生非接触性交通事故。
行人、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与机动车保持安全的距离,以免被行驶的机动车辆刮擦或发生其他意外伤害事件。
机动车驾驶员也应谨慎观察周围环境,保障行人或非机动车辆安全的义务,避免突然加速超车或转弯,甚至突然鸣笛,致使行人、非机动车辆驾驶人由于避让不及或判断失误而发生不必要的意外伤害事件。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而自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文丨聂国华
编辑丨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