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日劳动节,全省首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司法权益保护基地成立以来,青山湖区法院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多元化调解体系,积极探索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近期,青山湖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等方面常常存在法律问题。
在此类案件中,因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较为复杂,如外卖配送领域包括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而专送骑手又可划分为全日制骑手、非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诸多公司常以劳动者系“兼职”、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而法院基于不同用工模式,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一定难度。
伴随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实践中往往存在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情形。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的背景下安排更多的工作任务,甚至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常常会陷入“不知向谁主张权利”的困惑。
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结合劳动合同法及“两指引一指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护。劳动者应在日常工作中关注是否存在多个主体混同用工的情形,对工作任务的发布、工作过程的对接、工作成果的产出等信息进行证据留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相关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开展等情况承担证明责任。
青山湖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持续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及时发布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规避风险,助推新业态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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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立案庭
编辑丨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