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诉前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清单及原件。鉴定材料原件应尽可能准备齐全后递交法院,便于法院高效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但根据《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3条,下列案件可以申请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通过诉前鉴定,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提出更合理的诉讼请求,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促进案件诉前和解、调解。
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即可将案件转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出具后,若双方当事人根据鉴定意见诉前达成调解可不交或减半收取诉讼费,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对于诉前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的案件,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提高案件的繁简分流质量,固定无争议事实,为后续案件的精准审理奠定基础,缩短审理周期,节约审判资源。
诉前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诉前鉴定相比,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破解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公信力差的问题,避免重复、多次鉴定,减少当事人诉累。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诉前调解不成功的,立案庭会将诉前鉴定意见书作为立案材料移送审判庭,其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青山湖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总结提炼诉前鉴定的成功经验,不断规范和完善诉前鉴定程序,助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全力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审判工作“提档加速”提供坚实保障,推动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丨山东高法
编辑丨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