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发案率也随之升高。青山湖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发现“非医保用药”时常不被列入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是什么?
2020年9月19日,原中国银保监会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此次车险综合改革后,新设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这一附加险种 ,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医保外用药扣除一直是车险理赔中的热点争议问题。许多车主面临车险理赔争议时,经常问道:
为什么我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万,出了事故还要我出医疗费?
根据机动车交强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对医保外用药进行了免责规定。未投保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的侵权人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
交强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
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但是投保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也并非所有费用都能得到赔付。
下列损失、费用,即使投保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三)特需医疗类费用。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三)特需医疗类费用。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赔偿是有限额,而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江西省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保外用药的裁判尺度也有所规定:医疗费未超过18000元的,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的,可在医疗费超过18000元部分的10%范围内扣除,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商业险赔付范围,由侵权人负担。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文丨塘山法庭
编辑丨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