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先予执行”——温暖民心抢先一步

政务   2024-08-27 20:01   江西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塘山人民法庭(南昌市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跨辖区集中受理南昌市8个中心城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每年各类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涌入该法庭,自成立以来,已经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纠纷6401 起,调解成功4290起,调解成功率达67.02%。


近年来,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在调解和审理各城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发现,部分受害人在事故中遭受身体损害,医疗费用数额大,可能会在等待案件审理结果的过程中陷入了无钱看病、贻误最佳治疗时机的困境。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兼顾情理价值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期,塘山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自事故发生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多日且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前期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费用16万余元,但因医疗费用持续产生且数额较大,原告一方难以负担后续治疗费用,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考虑到原告的治疗刻不容缓,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梳理,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遂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55万元。同时积极与双方沟通协商,确保先予执行款能够顺利及时到位。

裁定作出后,仅历时6天,原告一方便收到了这笔“救命钱”,及时缓解了当事人医疗费用的问题,为其后续治疗提供了有力保障,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急难愁盼。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人民群众在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同时,还面临着权利救济的法律问题。

青山湖区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针对当事人急需尽快治疗和诉讼法定程序周期较长的矛盾,依法采用先予执行制度帮助受害人得到“提前救济”,避免诉讼时间过长对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

在裁定先予执行过程中,采取严格谨慎的态度,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对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准予执行数额予以审慎判断,高效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以解当事人燃眉之急,依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裁定实施过程中,立审执高效联动,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接,确保执行到位后,审判部门及时推动审理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纠纷。


民生无小事,对于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青山湖区法院始终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妥善解决涉民生案件,让司法有力度、有关怀、有温度,以实际行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文丨塘山法庭

编辑丨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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