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坚持要求剖宫产,签字手术后又反悔,一句“我们啥也不懂”就有理了?

健康   2024-12-06 16:37   江苏  

近日,一名网友发文吐槽:一产妇及其家属在产妇没有剖宫产指针的情况下,坚持要求行剖宫产术。医生劝阻无效后,让产妇及家属签字,并为其行剖宫产术。
术后,产妇和家属后悔了,开始投诉医生,觉得医生没有原则,当初应该坚持让产妇顺产的,他们表示“孕妇才23岁,她懂什么”,“男家属才22岁,他更是什么都不懂”。
对于产妇及家属的签字,家属则表示“我们的心思都在孕妇这呢,谁知道你们让签的是什么”,产妇则说“我不记得了”。
碰上这样的事情,该网友也是苦恼万分。   
医生应该做到什么样才是完美无缺的呢?面对上述家属这样“不认账”的“无赖”行径,应该如何处理呢?
知情同意书是医疗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患者本人对自己的身体权、健康权有最终的决定权和处分权。医务人员只有充分地、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向患者履行知情告知的义务,才能保障患者在行使自主决定权时,不存在误解、偏差、遗漏,不存在因“误解、偏差、遗漏”而作出错误决定。
医务人员在知情告知时,如果没有做到上述要求,造成患者作出错误决定,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就是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医疗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各种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知情告知书,经过长期经验、教训的积累,已经形成格式化版本,每一类知情告知书已经将其所应告知的所有事项几乎囊括在内。
此时,患者只要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法律上就视为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知情告知义务,视为患者自主决定接受该医疗措施,就要对自己“签字同意”的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知情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院或医生的“护身符”。医院或医务人员在对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等过错,并造成了患者的实际损害后果,依法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因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没有签订知情同意书,明显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和处置权,如果出现医患矛盾,医疗机构可能面临严格的处罚。
相关建议   
1、确保医嘱或给患方提出的诊疗建议符合诊疗规范。对于违反医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尽管患方不配合,医方仍无法以此免除责任。
2、如果患方不配合,应了解患方不配合的原因,并帮助患方解决其中的问题,如确实无法解决,应用患方能接受、能听懂的语言让其理解治疗的必要性、意义、价值和风险,避免患方作出非理性的决定,加强医患沟通,尽量劝说患方配合。如患方仍不配合诊疗,可向上级医师报告,由上级医师与患方再次沟通。
3、如患方经反复沟通仍不同意配合医院的诊疗行为,那么需书面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目的、必要性以及不配合的风险,并让患方签字确认。
4、如患方不配合诊疗或不明确表态是否同意诊疗,但又不配合签字确认,那么此时需做好相关证据固定(如录音、录像),并保存好证据。
5、如患方不明确表态是否同意配合诊疗,同时属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那么应根据《民法典》第1220条的规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6、对于患方拒绝配合的诊疗行为,如果有替代诊疗方案,应提出相关替代方案建议,在征得患方同意后实施,不能因患方有不配合诊疗的情形就不积极实施替代医疗方案。
7、对于患方拒绝配合的诊疗行为,做好患者出现相关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及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来源:网络、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律事见、杏林医法郝律师;参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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