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医护站
近日,赣州市的三家医院——大余益民中医院、大余池江医院和大余惠仁医院,相继陷入了破产的困境。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件详情
2024年10月14日,本院根据大余益民中医院的申请,裁定受理大余益民中院破产清算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采取在赣州辖区范围一级管理人自愿报名参加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大余益民中医院管理人。
2024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大余益民中医院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4)赣0723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余益民中医院、大余池江医院、大余惠仁医院三家医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大余益民中医院、大余池江医院、大余惠仁医院三家医院管理人。
为保证大余益民中医院、大余池江医院、大余惠仁医院三家医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余益民中医院、大余池江医院、大余惠仁医院三家医院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现将债权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大余益民中医院、大余池江医院、大余惠仁医院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水龙集团一楼,联系人:王文娟19070766539;王健13907071803)。
如债权人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由于大余益民中医院在本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前已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故此前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重复申报。
结语
赣州市三家医院——大余益民中医院、大余池江医院和大余惠仁医院的相继破产,无疑为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
这不仅是对医院自身经营管理的警醒,更是对整个医疗行业健康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面对这一困境,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出发,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从医院自身来看,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是避免破产风险的关键。
同时,医院也应积极适应市场变化,探索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以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而从政府和社会层面来说,加大对医疗行业的支持和监管力度同样至关重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医疗政策,为医院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同时,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竞争的发生。
此外,我们还应关注医疗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问题。只有拥有高素质的医疗人才,才能为医院提供持续的发展动力,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赣州市三家医院的破产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教训和反思的机会。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