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共同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于11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扩大开放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五章 投资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建设国际⼀流营商环境,为外商投资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基础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扩大开放
第六条【全面开放】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构建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过程监管为特征的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推动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打造全面开放新高地。
第七条【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序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有序推进电信、交通、医疗、农业、文化等领域扩大开放,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八条【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扩大数据领域开放,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九条【打造国际交流平台】办好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等大型展会,不断提升其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对外开放的窗口,通过发挥大型展会的带动作用,吸引外商投资企业进驻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十条【发挥园区示范作用】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示范引领作用,突出主导产业特色,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建设具有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园区应当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机制,加大精准招商力度,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特点多渠道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投资服务】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外商投资指南,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外资企业服务平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政务服务、专业服务、投资服务等“一站式”服务。
营商主管部门完善海易办“国际化服务专区”,为外籍人士提供工作、生活、旅游、投资、留学等服务。
第十三条【政策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投资自由便利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子公司,依法依规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
第十五条【鼓励研发】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推动重点项目落地】鼓励围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发展引进重点外资项目。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服务制度,完善重点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重点外资项目建立绿色通道、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七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方面实施创新举措,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八条【践行ESG理念】鼓励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愿践行环境、社会、治理(ESG)理念,开展ESG信息披露,持续筑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可持续发展基础。
第四章 投资保护
第十九条【权益保护】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投资征收和补偿】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自由汇入和汇出】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海南自由贸易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快速受理和审查,依法裁定并立即执行。
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评价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正、便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保护】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限定和控制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知悉的信息范围,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时,应当对其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第二十四条【公平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
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等,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
第二十六条【法规制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并在施行前留出合理的适应调整期,但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标准制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英文等其他语种译本或者摘要。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
不得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诉机制】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省级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规定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有效配合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依法完善与外商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引进国际商事调解机构。
第三十条【商会、协会自愿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投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负面清单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业许可等事项时,应当履行负面清单审核职责。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依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服务效能和水平,便利外商投资。
第三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向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五条【信息报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能够通过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六条【安全审查】省、市县有关部门及园区应当按照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和工作要求,配合国家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入境便利和居留政策】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分阶段、分步骤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受理,同时发证”。
完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针对“高精尖缺”人才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放宽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第三十八条【职业资格认定】允许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内职业资格考试,对境外专业资格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第三十九条【政企沟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企沟通机制,广泛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适用范围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适用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电子邮箱:wzc_fgw@hainan.gov.cn。
2.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发展改革委835室,邮编:570204。
意见反馈时间:2024年11月8日——2024年12月8日。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编辑:文钰莹
审校:梁定民
注明:文章来源已标注,转载的文章仅供参考学习,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